核电项目工程保险

核电项目工程保险基本介绍中文名:核电项目工程保险
外文名:nuclear plant projectinsurance
指工程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财务手段进行转移的一种机制 。由于核电厂建设工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涉及的利益面广泛 , 潜在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风险等)的发生机率和可能造成损失的规模都比常规电厂要大得多 , 故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特别安排系列的保险 , 以覆盖工程建造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 保护业主的利益 。核电项目工程保险是指核电厂在建设阶段需要统筹策划和适时安排各种保险 , 主要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nd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 CEAR);第三者责任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 TPL);海运货物保险(marine & transit insurance  ,  MT);核第三者责任险(nuclear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  NTPL);核财产损失险(nuclear material damage insurance  ,  NMD);机器损坏险(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 MB)等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演变而来 , 属财产保险範畴 。核电厂建设涉及大规模的土建和安装工程 , 为减少接口往往将这两者合併成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形式 , 保单覆盖工程的整个建设期 , 甚至可包括投产后部分保修期在内 。与国内通常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所不同的是 , 由于核电厂的投资规模特别大(以大亚湾核电厂为例 , 总保额约20亿美元) , 囿于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容量和经验 , 目前核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虽按国家保险法规定由国内保险公司牵头承保 , 但通常还要有国际上相当数量和规模的再保险公司的参与和支持 , 首席再保险公司对有关承保範围、保险期限、免赔额及保险费率等主要条件有很大影响 。第三者责任险与通常的公众责任险类似 , 承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者指除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社会公众 ,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的雇员 。核电项目保险实践中习惯于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附加险种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中 。海运货物保险与常规的海运货物保险相同 。核电项目採购的国内外设备、材料、档案发运地多 , 发货批次多 , 运输途径多(包括海运、空运以及联运) , 为了避免漏保 , 核电项目保险实践中习惯于与保险公司签订定期统计申报前段时间发货资料并按申报金额计算缴纳保险费的预约保险协定 , 即所谓“开口保单”(marine cargo open cover policy) 。核燃料运输除正常的海运货物保险外 , 还要在发运前安排好核第三者责任险 。核第三者责任险属核工业的特殊险种 , 承保由于核事故给除故意直接造成核事故的肇事者外的现场所有其他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巴黎公约》、《维也纳公约》等有关核责任的国际公约 , 规定由核电厂的“营运人”承担一定限度的绝对的核责任(其设计单位、供货商、施工单位等均不承担核责任) , 营运人通过购买此核第三者责任险将风险转移给世界上的专门承保核风险的保险公司共同体组织 。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在一定限度内由所在国政府财政提供补偿 。中国不是有关公约的签字国 , 但由于当时大亚湾核电厂建设的需要 , 国家参照公约的有关原则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规定(国函1986第44号) , 但此规定的营运人的责任限额及国家财政补偿的限额均显着低于国际公约标準 。而国际上 , 有关公约的签字国正準备提高业主及国家补偿限额 ,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这是目前核电发展过程中国外设计、谘询单位及供货商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 。核财产损失险属核工业的特殊险种 , 承保从装料开始由于意外的核泄漏及其他特定风险造成的核电厂财产(主要覆盖核岛内设备、核燃料组件)损毁损失及处理放射性污染的费用 。该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 核电厂运行期间逐年连续投保 。由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无法独自承担数额巨大的核风险 , 世界各有核国家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纷纷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建立核保险共同体组织(即所谓的pool) , 集中本国或本地区保险公司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并联合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的核保险共同体组织的承保能力来承保核财产损失险及核第三者责任险 。20世纪70年代以来 , 美国及欧洲核电厂业主互保组织(mutual)发展迅速 , 除成员不断扩大外 , 还通过开展再保险业务开始在世界核风险承保市场上与pool展开竞争 , 加之全世界核电厂总体保险赔付率相当低 , 使核财产损失险保险费率在20世纪末的一段时期内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 。机器损坏险为电厂运行期间所需要 , 属保险市场的常规险种之一 , 承保电厂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由于除核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原因造成的损毁损失 。由于与核电厂的核财产损失险有接口 , 故一般提前在工程建设后期与核财产险一起统筹安排 。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大和发展 , 根据工程的需求 , 国际市场可以同意将核电厂的核财产损失险与机器损坏险合二为一 , 将机器损坏险包含在核财产损失险一张保单内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