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9月1日起实施 因急救行为造成患者损害 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胡春艳)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急救现场,处在生死之际的患者最宝贵的就是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抢救时间。这段时间被医学界称之为“救命的黄金时间”。

目前,天津共建成6个急救分中心,204个急救站点,全市当班运行救护车达到220辆,急救电话10秒接听率达到100%,接报至到达现场平均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为巩固和深化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条例》将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固化为标准规范的制度安排,以法治的方式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防线”。

【 中国青年|《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9月1日起实施 因急救行为造成患者损害 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天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平表示,目前,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仍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硬件和信息化水平不高、公众急救意识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社会参与。

《条例》规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急救中的职责、公众参与社会急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院前急救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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