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06月15日发布,自2001年06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
基本介绍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06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範性档案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重庆市《关于请求批准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渝府文[2000]28号)及补充报告和海关总署《关于重庆市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税发[2001]240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一、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不得搞新的重複建设等基本原则,同意增加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作为第一批试点 。二、该出口加工区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内,其範围为:东临江北区茅溪村、南接渝北区人和镇、西临210国道童家院子立交桥和人和镇、北靠210国道的区域内 。三、要按照最佳化存量,控制增量,规範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範管理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建立出口加工区的隔离设施和管理机构,对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 。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促进重庆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