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规範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智慧财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智慧财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温州市发布了《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地点:温州市龙湾区
类型:暂行办法
目的:为规範企业专利工作
总则第一条 为规範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智慧财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智慧财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企业专利示範工作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06]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利示範企业的陪审、管理工作 。认定条件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一)建立有效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办公室,并在办公室显眼处悬挂专利法规政策、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等 。专利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能力,包括专利知识掌握情况、专利条规定的关于职务发明或设计人的“一奖两酬”的政策 。第五条 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企业套用拥有有效专利5项以上(含5项),并每年有2项以上的专利申报 。有效发明专利1项作为有效专利4项统计 。申报企业当年销售额达500万以上(含500万元),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 。申报认定第八条 申报专利示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龙湾区专利示範企业申报表;(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经济效益需财政地税部门确认),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相关证明材料複印件;(三)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複印件;(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专利示範企业常年申报,每年评审2次 。第十条 专利示範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专家评审,区科技局拟认定,向社会公布拟认定结果并徵求意见,最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发文 。奖励管理第十一条 专利示範企业奖励与相关支持;(一)专利示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并给予3万元的奖励;(二)区科技局对专利示範企业在专利工作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其专利予以重点保护;(三)专利项目申报区科技发展计画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浙江省、国家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专利示範企业管理措施;(一)专利示範企业事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专利示範企业称号 。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示範企业称号的,按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考核工作,区科技局不再组织考核 。企业已获得市级专利示範企业称号,但当年经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市级专利示範企业的,当年纳入区级专利示範企业考核 。(二)考核专利示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 。(三)企业若在专利示範创建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专利示範企业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範企业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