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航次代理】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託,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託所建立的代理关係 。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係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I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託,建立航次代理关係 。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係即告终止 。
基本介绍中文名:航次代理
对象:不经常来港的船舶
释义:船舶来港前向代理人办理委託
代理终止: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
航次代理的内容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託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託,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前将船舶规範、有关的运输契约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託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到书面委託,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範、运输契约或贸易契约、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果认为没有什幺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係即告建立 。航次代理的作用在我国还存在所谓第二委託方代理的代理关係形式 。委託方一般是指提出委託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託人均称为第二委託方 。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託方是船方,第二委託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货主或其他的有关方 。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託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託方 。委託方和第二委託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託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 。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契约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託方 。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託方 。又如,租船契约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託,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託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代理人也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託方 。代理人与委託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託方代理关係时,也必须由委託人提出书面委託 。提出委託要求的第二委託方在提出委託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託办理事项有关的运输契约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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