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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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则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 。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 , 它通过募捐 , 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 , 然后分配给有需要的人 。
【慈善组织】2018年11月 , 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慈善组织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
基本介绍中文名:慈善组织
目的:慈善
性质:组织
释义: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
组织介绍慈善组织则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 。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 , 它通过募捐 , 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 , 然后分配给有需要的人 。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是社会某一类人员 , 它不是为其会员提供服务的 , 大部分慈善组织也没有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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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2016年以前 , 中国立法中并没有对慈善和慈善组织进行界定 ,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和《信託法》第60条都只对“公益”进行了界定 。从其内容来看 , 公益所包含的内容和与慈善是一致的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慈善的範围比较广泛 , 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 符合慈善範围广泛化的趋势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为“慈善组织” 。该法第八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组织 , 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 , 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採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018年11月 , 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 , 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等行为 。《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2日报导 , 民政部将通过与其他部门联动 , 推进慈善领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落地 , 让假慈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 , 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 , 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採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 ,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 準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 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 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 , 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 , 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 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 ,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範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 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 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许可权 , 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 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 ,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係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 , 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 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 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 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 , 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 , 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并向社会公告 。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 , 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 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 , 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 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 , 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 , 推动行业交流 , 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