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 三 )


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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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 这种尊重“少数”个体权利的理念便是“少数主义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可以表述为:(1)任何以多数方式通过的结果(决议或决策),都是含少数(否定)在内的结果,故而这一结果是受少数制约的代表多数的结果;(2)任何以多数方式通过的结果,都是排除少数而只含多数(肯定)的结果,故而这一结果是受少数排斥的结果;任何以多数方式通过的结果,都是含少数(否定)和多数(肯定)协调的结果,其实施的普遍性以少数的妥协为代价 。所以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有保护少数的特别措施,扩大多数的利益始终受到儘量减少少数损失的道德要求的限定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提倡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儘可能多的尊重和保护“少数人”中的个体权利,已成为制度设计或完善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于是便出现了“救援”、“关怀”和“让步”等诸如此类具有道德意味或人文主义精神的政策、策略和举措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平等权只能通过完善的民主制度及其内在机制的不断建设来实现 。认真对待权利,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其中既包括认真对待 “多数”中的每个个体的权利,也包括认真对待“少数”中的每个个体权利,尤其是在后者为前者付出代价时 。一个良善的法制体系应当具有对付出代价的后者进行补偿的完善机制,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一视同仁地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权利的社会 。现实公平按照中国法律,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公民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本就没有也不应该贴上其他任何形式的特殊“身份”标记 。但在事实上,长期以来因为社会分工甚至地域的不同,们每个人都被贴上了不同的“身份”标记,并成为们走向政治、经济、社会舞台的“準入证”,以至影响到们的前途和命运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特殊的“身份”标记逐渐淡化,社会的智慧型和创造力进一步解放 。工人、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工程师、发明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大量涌现,呈现出竞相迸发的气象 。然而,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公务员招考录用上依然是铁板一块,农民和工人因为“身份”缘故,被拒绝在大门之外 。可以说,这种“身份”标记就是一种特权的标誌,是对另一部分公民正当权利的剥夺 。效力有关平等权的效力範围,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适用平等说” 。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国宪法学上也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 。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 。这种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 。我国(截止2012年9月16日止)宪法学中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 。这种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它在理论上却存在很大的逻辑上的不容贯之处 。实际上,“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是非常有力的 。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幺,忠实的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幺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