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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是由从青岛大学各本科或研究生专业毕业的,现驻北京学习或工作的,原青岛大学学生自发组成的民间团体
基本介绍中文名: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
性质:民间团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是由从青岛大学各本科或研究生专业毕业的,现驻北京学习或工作的,原青岛大学学生自发组成的民间团体,接受青岛市政府、青岛大学和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的工作指导,是连线青岛大学与驻京青大校友的桥樑和纽带,是推动青岛大学校友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第二条:校友会以及下设的官方网站已经在在北京市民间社团管理局和青岛市民间社团管理局进行注册,是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的地方组织,北京周边、华北地区各县市有小规模校友会承认本校友会章程并愿接受本校友会领导的,都可以团体身份加入本校友会,承担校友义务、享受校友权利;第三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级法律法规拟订,是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的最高準则和基本行为规範,是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精神和文化的集中体现和理论基础,所有北京校友会会员都必须尊重本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深度挖掘个体潜能,为每一个在京的青大校友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更好的生活空间,谋求更多的利益;第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所从事的将主要是为青岛大学驻京校友谋求更多利益的公益事业,校友会在发展成熟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市场化经营方式也都将是为实现这一事业而选择的正常途径;第六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高举民族振兴的旗帜,号召所有的校友发扬坚韧不拔、虚怀若谷的精神,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增强专业技能,开阔眼界、勇于创新,时刻不忘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的家乡、热爱自己的母校、热爱自己的亲人;第二章:组织原则与组织机构第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採用民主集中制与志愿者制度相结合的组织原则,积极听取最广泛的校友的意见,由志愿者执行日常管理、协调并为全体会员服务的工作;第八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全体会员大会是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大会的召开只对三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获得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未能到大会现场投票的会员将被大会视为弃权,审核的内容分别是:1.《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修改与通过2.任命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主席团成员3.对主席团提交的校友会重大规划进行决策第九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每年三月,具体时间及日程安排由主席团制定,会议通知必须有效下发到每一位会员手中并得到回覆;临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对重大事务进行表决必须由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共同发起才视为有效;第十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主席团是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常设决策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会员大会对校友会日常运作的各种问题进行决策,主席团包括主席团主席一名、常务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长一名,主席团主席由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邀请权威人士或资深学长担任,是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最高领导人,对主席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常务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主席团从担任过一年以上志愿者工作并有突出表现的现有会员中选出名单,由全体会员大会共同审议;条件突出但未能满足参选条件者,可有主席团向全体会员大会提出特别动议,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可破格录用;第十一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在主席团主席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的情况下可由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共同召集方为有效;主席团作为决策机构不对校友会的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涉,只拥有对校友会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主席团对于校友会重要事务的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同意才可通过,主席团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校友会重要档案需由主席团通过并由主席团主席签署方可生效;在主席团主席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的情况下,可由常务主席暂代主席团主席职位;在主席团主席和常务主席都无法履行职能的情况下,主席团不能行使职能,所有事务由全体会员大会共同审议,主席团副主席可主持会议;第十二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设有六个部门负责校友会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分别是: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校友会会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发展部,负责制定校友会各种档案和中远期发展规划,并对校友会各发展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外联部,负责为校友会进行各类对外联络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校友会各具体项目进行策划、组织和执行工作;信息部,负责对校友会网站进行管理,并对各类信息进行蒐集和整理;秘书处,负责负责进行校友会内部协调和管理工作 。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分别兼任各部门主任,负责各部门日常事务;第三章:校友会工作内容第十三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作为青岛大学驻京学生自发组织的民间机构,其工作内容以为青大在京学生谋求更多实际利益为最高準则;主席团将在每年全体会员大会上作专题报告,汇报上一年度校友会工作成就以及公布下一年度工作计画,由全体会员大会进行审议;第十四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协助青大在京学生解决个人生活问题,包括住房、工作等;第十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为青大在京学生提供各种谘询,包括法律、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政府政策等;第十六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协助青大在京学生办理各种必要的在京手续及证件等;第十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青大在京学生职业素养并协助进行在京职业规划;第十八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整合各种资源,为青大在京学生创造更多能够促进个人发展的机会;第十九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定期举办各种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丰富青大在京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在京学生凝聚力;第二十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促进青岛大学与驻京高校、社会团体的学术文化交流;第二十一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为青大在京学生举办各种展览、聚会、沙龙,有力促进在京学生个人品牌的提升,积极组织在京学生与驻京企业的人才双向交流;第二十二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作为青大在京学生的权利保障机构积极进行个人权利的维护与管理;第四章:校友会会员第二十三条:凡现驻北京学习或工作的,具有青岛大学本科及研究生学历资格的青岛大学毕业生都有资格成为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第二十四条:申请成为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需从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网站下载或线上填写《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入会申请》,连同身份证複印件、学历複印件等一併提交校友会秘书处;第二十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秘书处将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入会信息及身份证明档案真实有效即可批准其入会; 第二十六条:青岛大学毕业生加入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必须认真填写相关入会表格等档案留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的每一位会员都是全体会员大会的组织部分,必须参加每年一届的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第二十八条:青岛大学校友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校友会章程及全体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积极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配合校友会志愿者的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第五章:校友会会员权利第二十九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都是校友会全体会员大会的重要一员,有权利参加全体会员大会的表决,有权利在全体会员大会上对大会的各项议案发表支持或反对意见;第三十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职业技能培训等会员活动;第三十一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提请校友会为其维护、保障在京期间的个人利益;第三十二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要求校友会为其在京期间面临的法律、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险、职业生涯规划等问题给与解答;第三十三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要求校友会协助其解决住房、就业、交通等方面的问题;第三十四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提请校友会为其进行个人职业技能、才艺的展示,以促进个人品牌的发展;第三十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参与校友会的各项工作,有权利在校友会主办的各项活动或执行的各种项目中担任相应职位,负责相应工作;第三十六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对校友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工作能力提出质疑,并以个人动议的方式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在主席团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经由半数以上会员共同发起临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临时主席团,代为履行主席团职责,直至下一次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第三十八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权利向校友会各部门提交个人对于校友会各项工作和长期建设的建议,并因建议被採纳而获得奖励 。第六章:校友会会员义务第三十九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作为校友会全体会员大会的重要一员,有义务参加每年一届的全体会员大会,并就大会所讨论的各项议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在入会时有义务如实填写备档信息,并对自己所填写备档信息负责;第四十一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校友会章程及全体会员大会做出的各种决议;第四十二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校友会的建设工作,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配合校友会志愿者的工作;第四十三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整合自身资源,丰富校友会资源网路,为校友会增加更为完善的服务项目;第四十四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配合校友会工作,为其他校友提供帮助;第四十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积极承担志愿者工作,协助校友会开展各项工作,为校友会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校友会安排定期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工作研讨等工作会议;第四十六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积极推荐青大在京校友加入校友会,使其在京期间拥有组织保障; 第四十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监督校友会主席团、各部门及志愿者的工作状况,并将校友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校友会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加入的会员强行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维持校友会运转的经费和校友会资产的积累都是通过以下途逕取得:1.财政拨款;2.资助;3.校友捐赠;4.基金收入;5.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在秘书处设有专人进行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制订严格的财务制度,主席团对其进行专门监管;校友会经费主要用于校友会日常运作以及校友会主要工作内容的实施;第五十条:每年度的全体会员大会期间,各部门须协助主席团做好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及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工作,财务报告需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进行审议;第五十一条:秘书处需月度提交财务报告,在校友会网站进行公示,所有会员都有权利对校友会使用经费的状况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校友会经费使用,需由使用部门向秘书处提交经费使用申请,由秘书处进行核算后报主席团确认,主席团认可后方可进行经费的支付;第五十三条:校友会非货币归校友会所有,秘书处需对校友会资产的管理制订严格的接受、保管、使用条例,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第五十四条:为促进校友会发展,对有需要的校友进行支持,同时利用校友会扩大青岛大学的影响,加强学术文化交流,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成立校友会发展专项基金;第五十五条:校友捐赠将是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第五十六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专项基金将由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委託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第五十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专项基金的使用将由秘书处提交专门报告提交主席团审核,经主席团认可后方可由秘书处通知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的运作;第五十八条:主席团需在每年的全体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做专项报告介绍基金的使用情况,详细说明基金使用的流向,以及基金使用为校友会带来的利益;第九章:所属经营性机构第五十九条:为促进校友会的发展,同时为给在京校友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校友会可根据自身资源创办各种经营性机构;第六十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创办的各种经营性机构必须以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作为法人,以主席团主席或常务主席作为法人代表;第六十一条:经营性机构的创办,必须由主席团向年度会员大会提交专项报告,由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创建;第六十二条:经营性机构创办,由秘书处面向所有在京校友招聘相应工作人员,由主席团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第六十三条:经营性机构创办后,採取市场化经营模式,由该机构经营者自主经营,校友会以法人身份利用校友会基金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成为最大股东,并对机构持有最终决策权;第六十四条:经营性机构的经营收入作为校友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发展;第十章:工作人员与志愿者制度第六十五条:在校友会没有建立常设办公机制的情况下,校友会工作人员由志愿者担任,承担岗位职能,负责相应工作;在校友会常设办公机制建立起来后,校友会工作人员将面向校友招聘全职工作人员,并由志愿者协助工作人员进行校友会日常运作; 第六十六条:校友会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公布志愿者需求数量,接受校友会会员自发报名;第六十七条:秘书处根据报名情况选择合适的会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能,条件优秀者可被选择为部门负责人从事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校友会会员必须担任志愿者达到一定年限才有资格成为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候选人;第六十九条:除各经营性机构工作人员外,在校友会担任相应职务的志愿者都为志愿工作,校友会可为其提供各项福利待遇,但不支付薪水;各部门全职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程领取薪水;各经营性机构工作人员可根据各机构经营方针领取薪水;第七十条:秘书处另行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成为志愿者的校友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一章:运转机制与规程第七十一条:校友会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和制度,提交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作为日常工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七十二条:校友会日常运作根据主席团制定的年度工作计画,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部门主任及主要负责人对部门日常运作负有职务责任;第七十三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将部门工作总结提交部门主任,由部门主任在主席团工作会议上进行集体审核;第七十四条:主席团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对各部门工作及年度工作计画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月工作做出安排;第七十五条:主席团每月的工作会议须对各部门上一月度的工作给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第七十六条:校友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设立常设性办公地点和办公机构,并面向校友会会员招聘常设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运转;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第七十七条:为表彰先进,敦促发展,校友会将制定详细的奖励与处罚措施;第七十八条:奖励与处罚措施由秘书处负责制定,对象包括会员个人、志愿者、各部门以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等;第七十九条:校友会的奖励将根据实际情况採取多种形式颁发;校友会的处罚原则上不採用货币形式;第八十条:对校友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会会员,校友会将使用校友会基金对其进行奖励;第八十一条:秘书处将在每年的全体会员大会上公布年度奖励结果,并提出候选名单及主要事迹,由全体会员大会评选年度优秀会员、优秀志愿者、优秀部门、优秀项目、突出贡献以及其他单项奖,由校友会基金做出奖励;第十三章:长期规划与目标第八十二条:校友会发展部负责制定校友会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对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十三条:青岛大学作为校友会的坚强后盾,对校友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和物质支持,并可阶段性赋予校友会更多许可权,协助学校做好在京宣传及学生工作;第八十四条:作为青岛地区在北京最重要的民间组织,校友会将协助青岛市做好在京青年学生工作;第八十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着力于打造北京地区最具影响力,服务项目最完善、综合实力最强劲、凝聚力最出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间组织;第十四章:民主评议与提案制度第八十六条:校友会工作由广泛的民主评议制度进行监督和考核,所有校友会会员都是民主评议的重要一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使用自身的权利对校友会的运作与发展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全体会员的民主评议集中体现在每年的全体会员大会对于校友会工作的集体审核;主体团的民主评议体现在对于校友会日常决策工作的集体领导;各部门的民主评议体现在对校友会日常工作中听取广泛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校友会会员、各部门、主席团採取提案制度进行新项目的审核以及校友意见、建议的评审;第八十九条:校友会会员、各部门工作人员、各部门、主席团採取提案制度提交新项目构想、对于校友会建设的意见、建议,由相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表决是否向上一级组织提交;第十五章:分会及附属机构第九十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可接受北京地区、北京周边地区及华北其他地区青岛大学学生会加入申请;第九十一条:有意加入的其他地区学生会需向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提交加入申请,详细说明该学生会的规模等事宜,由主席团进行审核后上报青岛大学,在获许可后準许其以机构身份加入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第九十二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作为中心机构,根据申请方的实际情况给与其分会或附属机构的名义,根据本会章程建立与本会一致的管理体系;第九十三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所有分会及附属机构会员接受同一学生会中心机构的领导,享有相同的权益,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九十四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根据地区校友发展状况可建立相应得附属机构如人才市场、谘询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艺术团、运动队等,所有附属机构接受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的统一领导;第十六章:交流与合作第九十五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推动与驻京高校、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项目;第九十六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协助青岛大学建立与驻京高校、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关係,推动青岛大学与这些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第九十七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挖掘校友潜力,将校友作品、研究成果与驻京高校、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交流与合作,推动校友个人品牌的建立与发展;第九十八条: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将积极促进与驻京高校、社会团体、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建立经营性或非盈利性机构,共同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第十七章:校友荣誉与资深校友制度 第九十九条:校友会将为对校友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在驻京校友中享有崇高威望的非青大校友人士申请名誉校友荣誉,青大名誉校友将成为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尊贵的友人,享有校友会特别制定的权益,权益条款由秘书处制定;第一零零条:主席团将就名誉校友荣誉颁发做出特别动议提交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向青岛大学提出申请;第一零一条:校友会将对为校友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工作人员、校友授予资深校友称号,享有校友会特别制定的权益,权益条款由秘书处制定;第一零二条:主席团将就资深校友荣誉授予做出特别动议提交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发;第十八章:精英人才培养制度第一零三条:为打造核心竞争力,为校友创造更多机会,为校友会发展储备人才,校友会将贯彻执行精英人才培养计画,为具有突出能力和特长的校友提供完善、科学、系统得培训;第一零四条:秘书处从校友中选择具有培养潜力的校友,将名单提交主席团,由主席团审核通过后实施精英人才培训计画;第一零五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目标校友的个人条件量身定製培训计画,由校友会基金支出专项基金用于培训计画的执行,培训包括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特色能力培养以及包装推荐内容; 第一零六条:接受精英人才培训的校友必须严格遵守校友会相关规程,并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相关规程及精英人才的选择标準、责任与义务等条款由秘书处负责制定;第一零七条:所有会员都有权利申请接受精英人才培训,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接受校友会的审查和考核;同时又义务根据精英人才培养规程为校友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九章:附则第一零八条:本章程由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一零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大学北京校友会全体会员大会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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