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原则


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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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原则【伤害原则】基本信息 Harm Principle 也叫作“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 密尔概括出的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它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 。原则内容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
基本介绍中文名:伤害原则
外文名: Harm Principle
又称:不干涉原则
提出者:约翰 密尔
原则产生背景这条原则,虽然简单,却蕴含着非常重要的思想核心 。霍布斯的观点从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开始,就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论证了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即是为了自保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孤独、贫穷、骯髒、残酷和短命的”,在理性的引导下,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其目的就是为了自保 。洛克的观点洛克虽然不同意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但也同意,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就是为了“生命、自由和财产” 。人的生命、人的自保自然应该是社会状态下每一个人的目的,也自然应该是社会的目的 。这样,社会的存在并非没有意义,它是要运用这种每个人所赋予的权力来保证社会每个成员生命的安全 。密尔的观点因此,密尔认为,人类为了自保可以合法地干涉任何一个个体的行动,这是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在“消极”的意义上,即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因为任何人的行为,只要涉及他人的那部分就必须要对社会负责 。密尔观点本质密尔所提出的这条原则并不是为社会对个人的干涉提供了依据 。恰恰相反,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 。这样,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原则下,以及所划定的这条边界中,可以看到,密尔在本质上接受了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消极自由”观,在这个边界的另一面,在个人独立和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这个层面上,社会的权力则不能干涉,否则就是非法,就是社会的暴政 。权利与自由那幺,个人所拥有的这些领域或者这些权利与自由是什幺?密尔的概括“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 。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是属于个人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看来象是归在另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 。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画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 。这种自由,只要我们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 。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 。”[8](pp 12—13)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密尔已经回答了在这样一个民主化时代下的自由这个大问题了 。自由观什幺是自由,什幺是不自由,或者说是暴政,请看密尔的阐述:“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在那里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在那里的存在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那就不算完全自由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 。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 。” 读到密尔这段慷慨激昂的文字后,不仅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主旨跃然纸上,而且也準确地体现了他的“消极自由”观,显然,即使在民主政府的时代,如果这个社会不存在着密尔所说的那些自由,那幺,这个民主的社会也就不能算是一个自由的社会 。也许正是由于激动的原因,密尔所说的“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却在逻辑上显得不那幺严密,容易造成对“自由”理解的混乱或者误读 。如果不考虑政府的形式,是否在一个专制的政府下我们还能够保有着这种自由 。在这一“自由”观上,英国革命时期的思想家霍布斯就是典型 。同样,在这一自由观上,霍布斯就受到了以哈林顿和弥尔顿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的尖锐批评 。在列举出上述那些个人所保有的自由领域后密尔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概括性的区别,那就是“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生活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 。”(p 81)在这里,密尔更进一步划定了“社会”与“个人”的两分边界,社会权威与个人权威之间的限度 。这样,密尔对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係就不仅仅再像近代早期思想家那样仅仅把社会与人的权利等政治性的利益联结在一起,而是更加扩大了个人的空间,从政治性扩展到了社会层面上的人的个性 。这一扩展正是密尔所处的那个时代的所要求思想家们要回答的问题,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主题 。我们不是仅仅要求政治性的权利,我们还应该要求作为人本身的个性的权利 。伤害原则的分析办法及步骤首先,以伤害原则分析个案时,要设定三个疑问,进行回答1、当事人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2、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是当事人自身意愿的真实体现?3、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假设侵犯的话 具体是什幺权利在设定上述三个疑问后 对案件进行分析当个案分析结果 为1、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 是自愿3、 不侵害第三人法益 时则 该案件可以 适用 伤害原则 进行分析若有任何一个答案 与上述 假设不符合 则不能根据 伤害原则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