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

青海省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青海省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青海省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意在为保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进行 , 巩固绿化成果 , 保护生态环境 , 促进青海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
基本介绍中文名:青海省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2001-10-19
简介【发布单位】82702【发布文号】青政[2001]98号【发布日期】2001-10-19【生效日期】2001-10-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行禁牧的命令(青政〔2001〕98号)具体内容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 , 海东行署 ,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保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进行 , 巩固绿化成果 ,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 依照《青海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特发布如下命令:一、下列地区实行禁牧:(一)天然林保护区;(二)防护林建设区、防沙治沙工程治理区;(三)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四)小流域治理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六)水源涵养林(草)区;(七)草原严重沙化、退化的地区;(八)边界、草原和林地纠纷易发地区;(九)旅游景观区;(十)其他需採取禁牧措施的地区 。二、禁牧区的具体範围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 并以州(地、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下达禁牧令的方式予以公告 。三、禁牧区应建立标示牌 。四、各级林业、畜牧、水利、司法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 应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 增强广大农牧民民众的法制意识 , 自觉保护自然环境 , 维护生态平衡 。五、禁牧地区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禁牧地区的农牧民民众发展多种经济、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 , 改进生产方式 , 实行舍饲圈养 , 逐步提高农牧民民众的生产、生活水平 。六、禁牧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禁牧令的实施工作 , 应当指导当地民众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乡规民约 , 保证禁牧令的执行 。七、各级人民政府林业、畜牧等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 , 加强执法工作并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 帮助指导禁牧区各乡(镇)、村做好禁牧有关工作 , 对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 , 按照《青海省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青海省省长 赵乐际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