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外逃


资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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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外逃【资本外逃】资产外逃是因政治原因而将资本撤往国外,以逃避风险的行动 。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外国资本从东道国撤出,一种是本国资本撤往国外 。造成资本外逃的基本原因包括:(1) 国内反托拉斯政策;(2) 资本所在国发生革命、政变、内乱、游击活动,局势动荡不安; (3) 有迹象表明东道国将对外国资本进行徵用、占用或国有化 。(4) 该外国资本企业的不法经营 (诸如行贿、垄断市场、操纵政治)引起东道国朝野愤怒,有可能遭到资产冻结或没收;(5) 东道国準备实施新的外国投资法或有关法律,或者準备更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些行动将对外资企业不利 。
基本介绍中文名:资本外逃
外文名:Capital flight
包括:未被政府準确掌握的部分
特点:极强的违规性与隐蔽性
劣势:其规模很难被準确衡量
条件:资本金融账户下的货币可自由兑换
精要解释一国或经济体的境内及境外投资者由于担心该国将发生经济衰退或其它经济或政治的不确定性而大规模抛出该国国内金融资产,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情况 。产生原因一般来讲资产外逃多由于经济原因造成,但中国资产外逃主要是大量贪官通过挪用,诈欺等手段携款外逃.资产外逃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资产外逃一般会伴随着汇率的剧烈变化(贬值).一部分业主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心存疑虑;腐败分子、走私集团转移资金等 。经济体制不健全,管理强度弱 。一国的政局不稳,实施外汇管制或政策法令的限制投资套用:恰如资产市场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当发生资产外逃事件时,通常也是经济将遭遇衰退的前兆 。一次大规模资产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在境内外资金逃离亚洲各国后,该地区用了2-3年时间才从衰退中摆脱出来 。中国由于还实施严格的资产项下外汇管制,出现大规模资产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在中国,资产外逃是指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的资产外流,是超出政府实际控制範围的资产流出 。不能把资产流出都看做是资产外逃 。资产流出中大部分是经过批准的合规的流出 。比如,经过批准的外债还产付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机构资产存放或拆放境外同业、购买外国证券、贸易信贷,等等 。即使在未经批准的违规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资和经营目的,之所以违规流出,主要是躲避繁杂的审批程式或者是为了降低其他交易费用 。资产外逃不仅存在于开发中国家,也存在于已开发国家 。资产外逃也不仅仅是为了逃避外汇管制,还有的是为了规避国内政治和经济风险,逃避税收征管,或是为了洗钱和转移资产 。从中国实际情况看,资产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欺、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都构成了资产外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化公为私由于中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老直接化公为私 。相当一部分人由此获得了投资移民身份,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将子女送出国外 。逃避管制比较突出的是规避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 。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一些企业或个人将资金未经批准转移或截留境外,企图投资获益 。趋利避险较为突出的是,国内一些企业将外汇资金转移境外后又作为外资流回国内,以享受各种税收和其他优惠待遇,这也被称之为“过渡性”的资产外逃 。同时,当存在利差、汇差、收益差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收益,也会引起违规资产外流 。另外,当市场预期产币可能贬值时,为避免汇率风险,会形成资产外逃,出口推迟收汇、进口提前付汇就是企业比较常用的方法 。转移个人财产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产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採取抽逃资产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产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 。同时,由于中国仍然对资产项目严格管制,移民的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而产金部分不能转移,也会引起变相抽逃 。方式和渠道中国实际存在的资产外逃方式多种多样,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一)以“价格转移”等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产外逃 。“价格转移”是各国不法企业常用的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中国资产外逃的主要渠道 。同时,以出口不收汇,进口不到货,通过假造贸易单证骗汇,或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资产外逃的重要方式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大检查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了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二)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 。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 。同时,由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产生外商直接投资高报 。这些虚增投资最终都会以利润汇回或清盘形式要求换汇汇出,从而形成迂迴的资产外逃 。(三)通过“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产转移 。所谓“地下钱庄”的做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 。日前,有关部门查获的两个地下钱庄,就是採取这种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额都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 。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繫,只须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境内是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境外是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 。在我国沿海的个别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此外,还有一些境内企业与业务伙伴等较熟识的境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 。(四)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产外逃 。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或有关审批手续时,可能放宽真实性审核标準,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为资产非法转移提供方便 。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划拨的可能 。一些金融机构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损失 。(五)通过直接携带的方式进行资产外逃 。我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或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 。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这笔资金购买证券或转存银行,那就成为资产项目支出 。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就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数目 。实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理套用作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成资产,形成资产外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