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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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国对国内水路运输一直有严格要求,近日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的通知 。
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水发[2002]453号【发布日期】2002-09-26【生效日期】2002-09-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档案来源】关于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2]453号)具体内容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发挥市场对水路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式,我部以《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提出了将部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範国内水路运输质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事项下列事项由审批改为登记:(一)开闢或调整货柜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二)在国外建造、购买、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在国内建造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二、登记受理机关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和《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交水发[2002]166号)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受理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 。三、登记条件(一)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範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範围 。(二)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四、申请登记提交的档案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档案:(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複印件 。(三)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闢客运、货柜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五)申请开闢客运航线、货柜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六)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契约;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複印件 。五、登记程式及登记证明档案(一)申请人应将按要求填写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盖章后,转报上一级登记受理机关 。(三)初次受理登记的部门,应核对有关申报材料複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複印件上加盖"複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覆 。(五)申请开闢货柜班轮内支线或客运航线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运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登记表格的印製《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一,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製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样式见附表二,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