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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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 。
基本介绍中文名: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文号:卫防字[1987]第82号
单位:国卫疾控
时间:2013
档案发布卫防字[1987]第82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13年12月23日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更新 。档案全文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範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係,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 劳动契约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契约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併者,由合併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範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範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範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人分类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稀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基中毒39.甲酵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醯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眯中毒48.溴甲烯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準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準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尘肺1.硅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3)内照射放射病(4)放射性皮肤烧伤职业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桿菌病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準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製造业工人肺癌其他职业病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