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建群

眭建群眭建群,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原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原镇江分行行长) 。
【眭建群】2015年1月5日,违纪被查 。
2015年1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3日被逮捕 。
2016年9月2日,镇江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抗诉 。
2017年5月10日,江苏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基本介绍中文名:眭建群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3-04-15
职业:公务员
人物履历2003年初至2014年12月,历任:中国银行镇江大港支行行长,中国银行镇江分行副行长,江苏银行镇江分行行长,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2015年1月5日,眭建群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2015年1月6日,眭建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同年2月3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眭建群以涉嫌受贿罪予以逮捕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审宣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眭建群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5)镇刑二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眭建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扣押于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529.96万元以及赃物“积家”牌手錶二只、“劳力士”牌手錶一只、100克投资金条一根(总计价值人民币18.8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7.05824万元、美元7.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眭建群不服,提出抗诉 。二审裁定2017年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认定眭建群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