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是1990年6月5日发布的地方法规,文号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发布单位】80802【生效日期】1990-07-01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1990年6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宝石、玉石矿产资源,加强矿产宝石、玉石管理,促进宝石、玉石生产和出口创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宝石、玉石,系指未经加工的码瑙、紫晶、翡翠、青金、琥珀、虎晴、绿松石、祖母绿、红宝石、蓝宝石、紫牙乌、孔雀石、木变石等矿石(以下简称宝石、玉石)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宝石、玉石的开採、收购、调拨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或内宝石、玉石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开採宝石、玉石,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森林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开办全民所有制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应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矿业企业採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採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开办集体、私营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和个体开採宝石、玉石,应由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採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採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开採宝石、玉石,应当採取保护性开採方法,综合开发利用,大小、贫富矿石兼采,严禁乱采滥挖,放炮取矿 。第八条开採所得的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及其委託收购单位 。有关单位在勘探和採矿中採集的伴生宝石、玉石以及个人在野外拾拣的零星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前款规定的收购单位 。未经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委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宝石、玉石 。第九条宝石、玉石的调拨,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根据轻工部下达的调拨计画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销宝石、玉石 。第十条宝石、玉石的开採和收购单位,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开採和收购的宝石、玉石作为经济联合条件 。第十一条宝石、玉石的收购和调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準和价格,按质分等作价 。第十二条宝石、玉石的运输,须凭省轻工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各条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託运宝石、玉石的,承运方有权拒绝运输并扣留宝石、玉石,交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没收宝石、玉石价值10-20%的罚款 。没收的宝石、玉石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作价收购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对查获或协助有关部门查获非法收购、倒卖、贩运宝石、玉石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部门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轻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 内蒙古突泉县宝石镇下辖村 宝胜村
-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 兰州大学地质科学与矿产资源学院
- 2016—2020年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手表蓝宝石镜面有什么优点 手表蓝宝石镜面的优点
- 宝石迷阵4:闪电战
- 萝北县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及上图入库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