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正本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11年修正本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发布 , 根据2010年1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1年3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颁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11.03.28
实施时间:2011.03.28
(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 规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 ,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 保证公共资金规範、高效、安全使用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 , 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 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 , 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 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契约、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 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 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式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範、标準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 , 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覆、招标、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 , 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契约正式签订前 , 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 , 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 , 应当予以採纳和落实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 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 , 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準确性;(六)项目契约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準确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 制订评审工作方案 , 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画、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採购、招标投标、经济契约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準、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範;(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覆 , 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档案;(五)项目勘察设计契约、施工发承包契约(补充契约)、材料设备採购契约(协定)、招投标等档案;(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账表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範、标準等 , 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 ,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 作为批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範、标準、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 , 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 作为批覆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 , 对计画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 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档案进行程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 , 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 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 ,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覆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 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準确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 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发承包契约评审程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 提供招标档案(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契约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档案、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 , 对施工发承包契约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範围、契约工期和契约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契约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範围与方式、风险承担範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 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契约和履约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程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準(定额)和规範 , 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 , 合理确定项目投资;(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程式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六)评审机构对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评审;(七)评审机构对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 , 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进行评审;(八)评审机构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 , 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九)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 向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反馈意见;(十)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 作为批覆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程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画 , 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 ,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 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 (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档案以及相关契约的主要内容 , 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 ,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 , 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 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範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 。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 , 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採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可以採取直接评审、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 ,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 , 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 , 并保证其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 , 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 , 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複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 , 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 不得进行立项批覆、招标投标、契约签订、开工建设、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批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 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 , 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準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覆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 , 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覆的;(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覆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覆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契约的; (七)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覆工程竣工决算的;(八)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画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 , 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