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通过时间:2003年8月26日
第一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
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20日
办法全文(2003年8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应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和工作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的任免,适用本办法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範围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七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主任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决定接受辞职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主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章 任免程式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书面提出任免报告,并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及任职资格等材料 。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批准辞职的,须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请批准罢免、撤换的,须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罢免、撤换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免案、辞职请求和撤职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检察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提名程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提请审议之前,都应当进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与任命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 。以上人员,换届时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被继续提请担任原职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任命人员职务再变动的,在提请原任职务时已经进行过任前考试的,不再重新考试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案和个人的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人事任免案,有关机关应书面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全体会议作提请任免说明,并介绍有关情况 。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被提请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应作供职发言 。供职发言可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和时间需要,採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允许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期间,接到人民民众有关对被提请任命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认真研究,并向会议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在会议期间对反映的问题不能準确说明或者需要进一步查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暂缓对该任命事项的审议,并责成提请机关进一步查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视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请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採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如需採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 。所有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其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在对任免案中,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併表决;同一职务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实行合併表决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主任的任免,实行逐人表决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决定任免的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免的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实行逐人表决 。对决定代理人选、辞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和撤职案的表决,实行逐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机关向另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提名 。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名其作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六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第一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对通过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委託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代为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决定撤职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通过任命后的30日内,就本人的岗位职责和任职目标以及工作措施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任职报告 。第四十条 对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案,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覆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任职期限第四十二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至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换届时,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通过和决定任命 。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至该特定问题调查结束时,随调查委员会的解散而终止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期不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任职的,毋需重新任命 。第四十三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 。第四十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範围未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併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合併后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合併、增设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提请机关在提请任命时须附有上级机关批准合併、增设和改变机构名称的档案 。第四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应先办理免职手续,再行办理离职或者退休手续 。在任职期间去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依法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市属各开发区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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