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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1)狭义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3)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託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 。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许可权或者代理关係已终止 。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 。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许可权,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
基本介绍中文名:无权代理
外文名:unauthorized agency
简介:非基于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词性:名词
分类:代理
来源:《民法总则》
概念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狭义(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託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许可权範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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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契约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契约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契约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契约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契约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契约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契约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对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做了规定:契约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 。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 。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所以,表见代理髮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契约,此即为表见代理 。契约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契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即为表见代理髮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按契约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许可权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契约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契约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 。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 。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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