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办法在1994.08.31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办法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4.08.31
实施时间:1994.08.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徵收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开採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採矿权人),均应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徵收,并按行政隶属关係,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徵收部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徵收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採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五条 矿区在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徵收 。矿区範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徵收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徵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採回採率係数核定开採回採率开来回採率係数=ˉˉˉˉˉˉˉˉˉ实际开採回採率採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其消耗的矿产品数量,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採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採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七条 对未核定开採回採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採回採率的採矿权人,由徵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开採回採率係数值 。第八条 採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採回採率等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数据资料,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二份 。(见附表一)第九条 徵收部门徵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一式六联 。(见附表二)第十条 採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期限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但应于每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一条 有银行帐户的採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採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 凡有《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未矿权人申请,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採矿权人在免缴、减缴申请批准前,应当按规定期限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免缴、减缴申请批准后,按规定程式办理退库 。《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所称“废石(矸石)”、“尾矿”和“工业品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界定;不能界定的,由徵收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採矿权人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须在每年一月底前就其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及减缴幅度等,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报送当地徵收部门 。徵收部门在接到採矿权人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后的十五天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三十天内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减缴额超过应缴额百分之五十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採矿权人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採矿权人,每半年向徵收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採回採率等有关资料;免缴期不足半年的採矿权人,在免缴期结束时应当立即报送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 採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採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採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日期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六条 徵收部门所徵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缴库手续,收缴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全额就地上缴国家金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没收入和滞纳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 。第十七条 徵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所需的工作经费,按规定在自治区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设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八条 徵收部门在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有权检查、取录採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原始单据、票据、会计帐目、记录及其他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定採矿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是否真实準确 。採矿权人应当如实提供 。徵收部门对前款所列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採矿权人违反《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徵收部门或者採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征管人员违反《规定》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或採用伪造、涂改票据的方法,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徵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没款的,除追回其截留、挪用的资金外,由行政主管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生产矿山,凡经《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部门批准、待履行採矿补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