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国家规定质保年限 国家规定装修工程质保几年

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1、最高院《崔海、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115号,审判长张树明,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
【装修国家规定质保年限 国家规定装修工程质保几年】2、吉林高院《崔海与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民终234号,审判长岳航,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江北公司
实际施工人:崔海
一审吉林中院认定:2014年4月14日,崔海以正龙公司名义中标取得江北公司开发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株洲街以南、珠江路东侧龙凤苑居住小区一期工程 。2014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合同价为246,023,394元 。2014年4月6日,崔海以正龙公司名义与江北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施工合同》,该合同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同上述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结算方式:执行施工图预结算加现场签证 。结算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地下工程、主体工程和其他工程,最终结算按总造价下浮5个点 。在附件1中就涉案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双方约定:质量保修金按工程造价5%预留,保修期内江北公司不支付利息,两年后返还质保金的80%,5年后返还质保金的20% 。该合同江北公司加盖公章,崔海签字进行了确认 。2014年9月4日,崔海与江北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承包施工合同备忘录》,约定:1.崔海挂靠正龙公司,“棋盘·龙凤苑工程”实际是崔海承建,该工程招投标时崔海均以正龙公司名义实施,崔海对该中标合同承担责任 。2.2014年4月6日,江北公司与正龙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均由崔海享有和承担 。该合同为中标合同的补充约定,内容与中标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合同为准 。该合同有崔海签字合同生效 。3.崔海必须取得正龙公司关于“棋盘·龙凤苑工程”的特别授权,认可并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字、结算、承诺、变更、放弃、和解该工程有关的事项等 。4.“棋盘·龙凤苑工程”结算时,崔海必须提供正龙公司的工程发票,且工程款只能打到该公司账户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行签订备忘录 。该备忘录崔海及江北公司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 。2018年9月12日,正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该公司与崔海之间就涉案工程系挂靠关系,在本案中崔海有权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正龙公司主张权利 。2017年6月12日,江北公司与正龙公司就结算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双方协议约定:1.社保取费费率按全费11.94%的65%即7.76%计取 。2.总造价下浮5%为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严格执行 。3.商混和钢材整体增加90万元材差,通过调高相应的社保取费费率进行调整;4.关于最终结算的其他事宜双方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一审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63,863,905元 。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22日交付使用 。
争议焦点之一:案涉工程5年保修期尚未届满,法院判决全额返还质保金是否正确?
三、吉林高院裁判摘要
1.我国先有保修制度,再有缺陷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不同分部工程的保修期不同: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该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至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和原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原来规定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修订为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进一步完善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同时,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发包人收取承包单位多个名目的保证金现象,国务院于2016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和停止收取,并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上述规定呈现出的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发展过程可知,主管部门对于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逐步减少、预留期限逐步缩减 。目的在于为建筑企业减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本案在选择适用4月6日合同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约定还是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上,应贴合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作出有利于为施工方减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选择 。据此,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的认定,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定位和主管部门价值取向,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