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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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範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教育部有关档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学校各单位部门(包括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成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类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of the Hubei Institute of Arts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资产验收和产权登记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内容
第五章: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範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教育部有关档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学校各单位部门(包括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成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类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係,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单位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是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 。国资委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后勤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图书馆、后勤与基建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室”) 。国资委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资委的工作安排与监督管理职能,并按国资委的要求,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及检查;(二)代表学校行使对全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即资产登记、验收、清查、调拨、评估、转让、报损、报废、统计报表、资产帐卡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接受个人和单位捐赠的仪器设备;(三)负责全校设备、家具的购置、验收、建帐、转移、维修、报废及处置等管理工作(经营性单位供销业务範围的採购活动除外);(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资产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使用方式,实行单位分类归口管理: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管理由计画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无形资产中创作性成果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旗、校誉管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用交通工具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的需求计画和配备方案,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国有资产的协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一般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学校在用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由图书馆负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除创作性成果外所有无形资产的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由档案馆负责;学校网际网路域名的管理和使用由网路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直接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管理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画、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验收和产权登记第九条各单位部门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国资委办公室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一条国资委授权国资委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向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需要,学校的土地、房屋、经营性资产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办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帐卡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对于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必要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资产必须建立完整的帐卡 。学校国资委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 。力求做到家底清楚,确保帐账、帐卡相符,实物与帐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包括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对外经营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要最佳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剂处置报告,报国资委办公室批准后,进行调处 。拒绝调剂处理的要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画和教学任务及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章资产处置第十九条资产处置包括调拔、转让、报损、报废等 。处置资产必须报国资委,经学校国资委或有关部门、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资产的对内、对外调拨或移动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帐、卡同时转移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产转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资产损坏、丢失必须赔偿 。第二十三条资产达到规定的年限或因技术落后淘汰或修理费超过其使用价值等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资产报表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要按各归口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日期如期报告 。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向国资委办公室报告一次,其中基建竣工工程的资产报告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 。各资产使用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準确、如发生资产变动,应对变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完成学校对外报送的各种固定资产报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