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征收自己家房子做样板间( 三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第四条规定 , “2019年1月1日起 , 全省各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 , 全面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 。”也就是说 , 从2019年1月1日起 , 湖北省新建商品住宅的备案和交付标准为一体化装修房 , 其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应当定性为“销售不动产” 。为此 ,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 , 启用新修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武房发[2020]7号) , 新版合同要求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全装修商品房或者毛坯商品房 。
6、既然业务定性决定财务和税务定性 , 那么会计收入的定性 ,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税务定性 , 应当保持一致 。各行其是 , 不仅增加纳税人遵从成本 , 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 更与尊重业务的客观规律直接相悖 。
(二)装修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调整
1、鉴于商品房卖方市场的常态化 , 开发商假以装修之名抬举房价并侵蚀税基的情况 , 将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 。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 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 , 又无正当理由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5、2017年5月10日 ,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召开“关于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推进会” , 出台精装修限价令 , 武汉全装修房将根据房屋备案价执行分段指导价 。售价低于1万的 , 全装修不高于2000元;售价1万-1.5万的 , 全装修不高于2500元;售价1.5万-2万的 , 全装修不高于3000元;售价2万-2.5万的 , 全装修不高于3500元;售价2.5万-3万的 , 全装修不高于4000元;售价3万以上的 , 全装修不高于5000元 。
6、笔者建议 , 开发商销售毛坯房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符合“销售建筑服务”的收入定性时 , 如果收取的装修款存在明显偏高情形 , 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主动调低建筑服务收入和调高销售不动产收入 , 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需要提示的是 , 备案的是全装修商品房还是毛坯商品房 , 应当有相应的资料留存 。有的开发商只是口头上确认了毛坯房备案 , 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 , 最终也是徒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