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征收自己家房子做样板间( 二 )


税务分析
1、对于增值税而言 , 由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相同 , 收入的税务定性不会影响整体税负 。
2、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 , 收入的税务定性不会产生永久性差异 。
3、对于土地增值税而言 , 如果定性为“销售不动产” , 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 其增值额将增加17000万元(30000-10000×130%) , 并相应拉高增值率、适用税率和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如果定性为“销售建筑服务” , 则装修款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 从而严重侵蚀土地增值税税基 。
(五)收入定性可能导致损害纳税人权益
实务案例
接上例甲公司A项目 。
税务分析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 , “开发产品完工后 , 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 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2、甲公司A项目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 ,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 , 如果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定性为“销售不动产” , 则装修款20000万元应当于2019年12月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 而此时装修尚未开始 , 实际发生的装修成本为0元 , 将导致甲公司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增加了税收负担;如果A公司后期无收入实现 , 后续发生的装修成本形成亏损而不能退税 , 客观上损害了纳税人权益 。
3、实操中 , 甲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 于2019年12月商品房竣工验收时 , 装修款20000万元按照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额 ,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然而 , 这样操作与第九条完工产品据此结算实际毛利额的规定明显相悖 。
三、不同收入定性应当取决于业务定性
结合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殊性 , 对于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 , 笔者认为不能搞“一刀切”的简单定性 , 而应当首先分析和判断开发业务的定性 。
(一)业务定性决定财务和税务定性
1、对于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 , 单纯地以会计准则或者税法条款给出收入定性 , 犹如无源之水 , 无本之木 。任何一项财务或税务定性 , 它应当而且只能取决于业务定性 。
2、房地产开发作为一项特殊的业务 , 商品房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 , 从立项、规划、开发建设、预售到竣工交付 , 都有它的特殊性 。其开发业态(如:住宅、商业)在立项和规划环节已经确定 , 交付标准(如:毛坯房、全装修房)在建设和预售环节已经备案 。
3、如果建设和预售环节已经备案为毛坯房 , 那么销售装修房业务的实质就是两项业务 , 一是销售毛坯房业务 , 二是毛坯房装修业务 。商品房竣工验收应当是针对毛坯房的竣工验收 , 商品房完工以毛坯房竣工验收为标志 。因此 , 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应当定性为“销售建筑服务” , 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以装修进度为准 , 不会导致提前缴纳税款 。
4、如果建设和预售环节已经备案为装修房 , 那么其实质就是一项业务 , 即销售装修房 。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应当是针对装修房的竣工验收 , 商品房完工以装修房竣工验收为标志 。因此 , 随房价收取的装修款应当定性为“销售不动产”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的结算实际毛利额的时点应当在装修房竣工验收时 , 不会损害纳税人相应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