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2018 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2013( 九 )


3.0.4 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 。
1 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 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 , 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 , 且必要性不大 , 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 , 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
2 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 , 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 。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 不能减少抽样数量 , 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
3 在实际工程中 , 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 , 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 。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 , 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 。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 , 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 。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 , 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
3.0.5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 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 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 , 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 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 , 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 ,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 , 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
3.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 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要求 , 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 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
3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4 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
5 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 , 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6 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 , 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 , 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分部工程 , 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 , 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7 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 , 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 。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
3.0.7 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 , 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 , 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