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和不装修的房屋补偿

【装修和不装修的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征收补偿决定十分重要,应当包含房屋被征收给被征收人带来的所有损失,房屋的装饰装潢是否应该包含在补偿范围内呢?如果补偿决定中未计算房屋的装饰装潢,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

装修和不装修的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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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当地区政府与张先生多次协商,但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宜终未达成一致,后评估公司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2015年3月向张先生送达,2015年12月14日,区政府对张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张某实施产权调换,并提供周转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后,张先生应该补给房屋征收部门10380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费用未计入 。张先生不服,遂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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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区政府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的依据是评估公司对张先生房屋所作的价值评估,涉案的分户房屋价值评估并没有对张某室内装饰价值进行评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包含张先生房屋的装饰装修的补偿内容,仅是告知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将由评估公司另行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作为房屋的特定附着物部分,其价值必然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区政府在与张先生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价值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应委托志成公司对张明海房屋的装饰装修与其房屋一并进行价值评估,并计入征收补偿决定中 。但直至张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止,区政府仍未对张先生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作出其他补偿决定,故区政府未将张先生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纳入征收补偿决定,未给予张先生公平补偿,于法无据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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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征收方需要对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装饰装潢是被征收房屋价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补偿决定中也必然不能缺少对房屋装饰装潢的补偿 。蓝秦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审查其中的补偿项目是否齐全,一旦发现漏项,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