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 , 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环境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6章69条 ,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实行地点:海南省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时间:2012年10月1日
历史发展修改的决定八、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环境质量标準 , 且建设项目拟採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三)建设项目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排放标準 , 或者未採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四)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生产国家淘汰的设备、产品的;“(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 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採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应当依法规範设定排污口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 , 私设暗管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将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 , 私设暗管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环境保护 ,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的委託 , 现就《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起草情况 , 做如下说明: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条例》于1990年2月18日颁布实施 , 至今已逾二十年 。虽然1999年和2007年进行了二次修正 , 但只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 均未进行全面修订 。由于颁布实施时间较长 , 出现了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当前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问题 。同时 , 省六次党代会提出的“绿色崛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思想也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 , 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2年立法计画 ,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了《条例》修订的有关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 , 在广泛徵求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 , 报省政府 。2012年5月7日 , 《条例(修订草案)》经五届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六十五条 , 比原《条例》六十一条增加了四条 。(一)《条例(修订草案)》突破和创新的内容 。1.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 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和发展方向 。草案第五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 , 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2.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 , 加强中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将对全省环境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 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 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3.建立环境经济相关制度 ,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方式解决环境问题 。草案第二十三条和五十一条分别明确了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 , 促进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处理环境问题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二)《条例(修订草案)》与上位法衔接的内容 。1.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促进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 。草案第十八、十九和二十条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 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 , 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 。2.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控制和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草案第十四和十五条明确编制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加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3.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 规範污染物排放许可和监督管理 。草案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和四十八条明确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排污费徵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等排污许可有关制度 , 规範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排污行为 。(三)《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1.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增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 。草案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 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的保护 , 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3.加强噪声、油烟、粉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 解决民生关注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我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準 , 第四十三条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粉尘等作了相应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 积极回应和解决民众关注的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4.健全环境事故应急机制 , 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事故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準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应急工作 , 最大限度避免环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和产生社会危害 。此外 ,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相关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 , 请审议 。审议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 , 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徵求意见 , 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 。法制委员会于7月13日上午召开会议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 省人大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 ,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 促进可持续发展 , 适应“绿色崛起”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 , 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 修订本条例是必要的 , 草案基本可行 。同时 ,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根据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 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 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不予审批的情形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 , 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不予审批:选址或者布局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生产国家淘汰的设备、产品的;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二、关于限期治理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限期治理制度 , 防止超标排放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準 , 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 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关闭 。”三、关于企业环保诚信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在环境保护中应当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 推行企业环保诚信制度 , 将企业被动治污转变为主动防治 , 将末端治理转变为预防为主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 , 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 , 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 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 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单位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採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 。” 四、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擅自拆除、闲置环保设施问题 , 进一步加强规範 , 落实国家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 建立管理台账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 。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 ,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 , 应当说明理由 。”五、关于企业清洁生产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应当强调企业的清洁生产 , 从根本上控制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 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準 ,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準 , 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準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六、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应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 , 运用经济政策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应当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 逐步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 。”七、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应加强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 明确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尚未构成犯罪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的;(三)不按规定公告环境信息的;(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不按照规定报告 , 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 致使事故扩大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20万元罚款 。”此外 , 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 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 , 请审议 。审查意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 ,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于5月18日召开了工委委员会议 , 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 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通过施行 , 1999年和2007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 , 但未进行过全面修订 。法规施行22年来 , 我省环境保护管理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目前 , 从陆地、海洋到大气 , 从污水、固体废弃物到放射性物质的防治 , 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 我省也出台了多部相关法规 , 环保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 。同时 , 无论是生态省建设、国际旅游岛建设还是六次党代会提出的“绿色崛起” , 都对我省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 环保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全国人大也正在修改环境保护法 。在这种情况下 , 对我省的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 是必要的 , 也是适时的 。修订草案作为我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 , 在原法规的基础上 , 综合国家和省的多项环保立法 , 对多项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 内容全面 , 可操作性较强 , 符合我省的环保实际 , 是较为可行的 。同时 , 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第二章标题为“环境监督和管理” , 但内容几乎为“管理” , 建议增加“监督检查”的内容 , 包括检查机关、检查内容、被检查方义务 , 以及信息公开等社会监督内容 , 标题可改为“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三项内容:一是政府对环境公益广告的责任;二是学校对环保教育的责任;三是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其他具体修改意见:(一)第三章标题“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 , “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有交叉 , 建议改为“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第四十二条可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合併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可删去 。条例全文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