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

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基本介绍中文名: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
地区:浙江省
类型:实施意见
国家:中国
简介浙江省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内容一、贯彻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智慧财产权作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智慧财产权事业迅速发展,智慧财产权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智慧财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智慧财产权意识持续提高 。然而,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自主智慧财产权拥有量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智慧财产权能力不强、智慧财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智慧财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已成为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选择,对于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着力完善智慧财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智慧财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 。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进一步实现智慧财产权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智慧财产权工作机制与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持续增强,智慧财产权制度对全省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智慧财产权工作继续位于全国前列 。到2020年,形成智慧财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聚集优势、智慧财产权流转的市场优势、智慧财产权有效保护的环境优势、企业智慧财产权制度建设的创新优势和智慧财产权文化优势 。二、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智慧财产权创造体系(四)强化企业智慧财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 。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智慧财产权创造体系,提高企业把创新成果转变为智慧财产权的能力 。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特色产业的自主智慧财产权群,促进区域块状经济发展 。(五)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创造 。充分发挥《我省应掌握自主智慧财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导向作用,围绕省重大公共创新平台、“六个一批”创新载体建设和省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形成一批具有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专利技术,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与新兴产业发展 。(六)推进商标与区域品牌培育 。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推进自主创新与自主商标培育工作 。加强培育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商标和具有地理标誌特徵的农副产品商标品牌;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和区域品牌集群建设;加快创立和培育现代商贸、专业市场、物流、金融、信息、旅游、餐饮、房地产等服务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自主培育、国际併购等多种途径实现品牌国际化;加快出口名牌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七)推进优势与特色着作权产业发展 。着力推进我省优秀出版物和原创影视作品的输出工作 。加快培育以杭州为中心的动漫游戏、网路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积体电路布图设计、网路工程等技术着作权产业 。重点推进嵌入式软体、软体出口与服务外包、行业套用软体产业的发展,扩大浙江软体产业的影响力 。(八)促进特定领域智慧财产权创造 。鼓励组织地理标誌产品申报,加快地理标誌规範体系建设和地理标誌资源开发利用 。加强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创新,形成一批支撑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自主智慧财产权 。重视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进一步开展植物新品种的认证工作 。积极推进国防智慧财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 。(九)推进民众性发明创造 。鼓励开展各类创新创意专项活动,不断激发各行各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尤其是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创造热情,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崇尚科学、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以促进创新成果套用与产业化为重点,加快构建智慧财产权运用和公共服务体系(十)促进智慧财产权综合运用 。引导和推动企业运用各类智慧财产权,加强专利、商标、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的协调运作 。实施专利和商标双轮驱动策略,充分发挥专利的技术支撑和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作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培育知名商标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专利成果品牌化 。(十一)建立智慧财产权预警机制 。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智慧财产权状况信息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技术领域和出口产品的智慧财产权预警工作 。建立完善智慧财产权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反馈的机制,扶持引导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合理规避境外企业的智慧财产权诉讼 。(十二)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 。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发明人实施专利技术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实用专利技术产业化 。鼓励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深度开发,提高智慧财产权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和出口比例,促进贸易结构的最佳化升级和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十三)推进专利技术标準化 。鼓励企业将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準和参与国际国内标準的制定 。对可标準化的重要发明专利,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向国家和相关国际标準化组织推荐为国家标準草案或国际标準提案 。加强对重要技术标準研製的科技攻关 。(十四)构建智慧财产权交易体系 。充分利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贸易洽谈会等平台,积极推动开展智慧财产权转让、许可、评估、质押等,实现智慧财产权的市场价值,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智慧财产权交易平台和机制,加快建设一批以中心城市为依託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智慧财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 。(十五)加快智慧财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依託国家专利、商标、着作权等资料库资源,进一步完善全省智慧财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及时、準确、便捷的智慧财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加快省智慧财产权服务中心和行业、特色产业专利信息库建设,构建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基础网路、数据平台和套用系统,促进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和经济活动中的有效利用 。四、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为重点,加快构建智慧财产权保护体系(十六)提高智慧财产权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加强专利、商标、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体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进一步完善智慧财产权举报投诉制度,畅通智慧财产权行政保护的救济渠道 。(十七)依法惩治和遏制智慧财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 。实行打击与防範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营造环境相结合,加大对智慧财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反覆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智慧财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加强国际贸易中的智慧财产权保护,加大海关智慧财产权边境执法力度,打击出入境智慧财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对外贸易发展 。(十八)完善智慧财产权执法协调机制与司法保护体系 。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与法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执法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智慧财产权、打击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十九)加强智慧财产权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整合行业内的智慧财产权资源,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智慧财产权的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智慧财产权争议,指导企业协商解决智慧财产权纠纷 。(二十)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监督 。会展主办单位、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和侵权防範机制,防止和杜绝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建立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加强对国际智慧财产权制度及规则的研究,建立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运作的涉外智慧财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外智慧财产权侵权纠纷 。鼓励企业、行业和地区建立由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智慧财产权维权联盟,形成多元化的涉外维权援助机制,对维权确有困难的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 。五、以最佳化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着力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智慧财产权工作机制(二十二)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园区智慧财产权工作体系 。以县(市、区)、园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省智慧财产权区域试点示範工程;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参与国家智慧财产权强县培育工程和国家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遗传资源智慧财产权保护试点工作;鼓励杭州、宁波等中心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争创国家智慧财产权示範城市和园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十三)加强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指导和扶持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智慧财产权战略,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 。培育一批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企业,建立企业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努力形成一批拥有核心自主智慧财产权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 。(二十四)强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智慧财产权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智慧财产权制度,重视智慧财产权的流转与产业化工作,积极推进各种形式的智慧财产权套用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获得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级晋升,以及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的重要条件 。(二十五)全方位开展智慧财产权教学与培训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智慧财产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点和研究机构,开设智慧财产权选修课程和与地方联合创办培训基地 。开展中国小智慧财产权知识教育,将智慧财产权内容逐步纳入全省中国小课程教育体系 。广泛开展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规模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文学创作人员的智慧财产权培训 。加强对律师的智慧财产权知识与技能培训 。(二十六)积极实施百千万智慧财产权人才培育工程 。通过5年的努力,通过以公派研修、引进聘用、重点培养、分层培训等方式,重点培养100名从事智慧财产权教学、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培育1000名具有较高智慧财产权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培训10000名以上企业智慧财产权实用人才,加快我省智慧财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加强智慧财产权文化建设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财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电视、电台、网路等传播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地推动智慧财产权的宣传普及和智慧财产权文化建设 。定期发布我省智慧财产权保护状况,展示我省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成果 。建立智慧财产权重大案件报送制度,加大对智慧财产权重大案件的宣传报导力度 。(二十八)完善长三角地区智慧财产权合作协商机制 。不断深化智慧财产权定期交流与会晤制度,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 。鼓励构建长三角地区智慧财产权转移促进机制,推动智慧财产权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 。加强长三角地区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的协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地区间智慧财产权联合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 。(二十九)扩大智慧财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和欧美、日韩等已开发国家(地区)政府与民间智慧财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吸引海外智慧财产权领域的专家来我省交流研讨 。派遣智慧财产权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赴已开发国家研修、考察学习,了解世界智慧财产权发展动态,提升对智慧财产权国际规则的把握与套用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实施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的政策措施(三十)加强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完善智慧财产权管理体制,健全智慧财产权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能力 。各智慧财产权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战略纲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各地贯彻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共同推动智慧财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 。(三十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智慧财产权审议制度 。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出台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创业投资、人才集聚等政策中要充分体现智慧财产权导向 。在重大技术与装备引进项目审批中,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智慧财产权的评估审议作为立项的必要环节 。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智慧财产权的企业併购、技术出口等活动,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智慧财产权法律状态的监督或审查 。(三十二)建立科技创新的智慧财产权导向机制 。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要以获取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核心技术为前提,科技创新平台的立项、审批和验收要以增强自主智慧财产权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要以获取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技术成果为重要内容 。把智慧财产权的取得和套用作为科技评奖标準中的重要指标,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套用 。(三十三)加大政府智慧财产权投入力度 。建立财政对智慧财产权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政府对智慧财产权投入力度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品牌发展资金、技术标準战略专项资金等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为本地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十四)加大政府採购与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对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产品的政府採购扶持力度,对省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经申报列入政府採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採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实行首购或订购 。积极向国家推荐我省智慧财产权密集型商品申报政府採购自主创新产品 。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新途径,积极探索智慧财产权质押融资新机制,鼓励各级财政设立智慧财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 。(三十五)鼓励企业加大智慧财产权投入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按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智慧财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加大智慧财产权投入 。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引用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在特定时期内,对企业购买国内外优秀髮明专利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六)建立智慧财产权奖励机制 。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智慧财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专利、品牌(商标)、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和推广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及推广服务人员,应从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中按一定比例以股权、期权或货币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人员以智慧财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或直接兴办科技型企业 。省财政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着作权创意金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十七)促进智慧财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申报代理、交易谘询、融资评估、法律维权等各类智慧财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研究推动智慧财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十八)建立智慧财产权统计与评估工作制度 。完善智慧财产权工作统计指标,建立科学有效的智慧财产权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强化对市、县(市、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考核,把智慧财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