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要---方孝孺《逊志斋集》
#古籍守护人#
方孝孺,少称“小韩愈”,师从宋濂,壬午殉难首当其冲者 。
靖难之役时,姚广孝曾劝燕王朱棣不要杀方孝孺,称其为“最后一个读书人” 。
他的文集中,有我想要找的,就如“
民无贵贱,以德之高下为贵贱;
仕无崇卑,以政之广狭为崇卑 。”
民与官,多么好的理想!
他就是修撰《类要》的那个人,《永乐大典》这部华夏历史上最优秀类书的前续之作 。永乐大典几年就修成了,只是明成祖摘了果子而已 。这样的大典,就其纲要,海量古籍善本的收集、整理、筛选、抄写,都不可能是几年里就能完成的 。大典的编纂,本就起意于朱元璋,那个建立各自制度的明朝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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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要---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之三
(识典古籍粗校,自校)
无法不足以治天下,而天下非法所能治也 。
古之圣人,知民不可以威服,
于是寓“革奸、铲暴”之意,于疏缓不切之为,
使民优柔、揖让于其间,莫不兢然,
有自重知耻之心,
未见斧而畏威,
未见鞠讯而远罪,
潜修默改于闾阎田里之中,
若有临而督之者,彼岂恃区区之法哉?
法之为用,浅陋而易知;
民之为情,深诡而难测 。
以难测之情,视易知之法,法巳穷而其变未巳,
未有不为窃笑而阴诽者也 。
善用法者,常使民闻吾法之不可犯,而不使民知吾法之果可畏 。
夫人祗夫而惧帝者,以未尝被其诛殛,而或被其诛殛者,必不能以复生也 。
如使鬼神临人之庭,挨人而击之,
则愚夫、鄙妇皆思持挺而逐之矣,其何畏之有?
欲人之重犯乎法,在乎不轻用法于民 。
吾视杀戮为轻刑而数用之,彼将轻吾之杀戮,而数犯之矣;
吾视笞骂为大辱重而施之,彼亦以笞骂为足耻而畏避之矣 。
得其要术者,能使民畏笞骂为杀戮 。
不得其要者,刑人接于市,而人谈笑犯法不为之少衰 。
人惟以死为足重也,故知乐其生;
知生之乐也,故凡可以贼身害名之事,慎忌而不为 。
使皆不爱其死,则将纷然惊肆,驰逐于法令之外 。
趋死而不顾,虽有法,何足以制之?
圣人之治,
不恃斯民畏吾之法,而恃其畏乎名,
不恃其畏乎名,而恃其畏乎义 。
夫纩冠素组,玄冠缟武,与坐之嘉石,而画其衣,
施之人身,非有毁形伤肤之惨也,
而使惰游之士、不齿之人,与丽乎法者服之坐之,
则惭悔愧恨,与被木索、婴金铁者无异,此何必刑哉 。
加之以不义,其辱固甚于刑矣 。
孝友睦姻,任恤有举 。
先王以是数者,劝天下之民,非能家说,而人诱之也 。
而人,以能是为荣,不能是为辱 。
【治要——方孝孺《逊志斋集》 历史之最是一本什么书】书之党,正族,
师之籍,如受命于王庭,而就刑于司寇,其心达乎义,
故知畏乎义,而惟恐或违之也 。
事固有类乎,不急而为用,至要甚微,而为化甚博者,
圣人常以是,寓夫御世、淑民之精意,使民奔走慕悦,无所厌倦,而不自知其由 。世俗不之察,以为迁远,而不若用法之有功,则过矣 。
人主莫不欲民之兴,于孝弟礼让也,而人不免悖德而蔑教;
莫不欲吏之奉职而循理也,而吏不免怠肆而污僻,则法果可以禁之乎?
法加人之肢体而不从,而谓虚名可以服其心,
其事若不近人之情,而理有所宜然者,不可不察也 。
二人治家,
一以变色不言为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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