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範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黑政办发〔2006〕24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黑老办联发〔2008〕1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基本介绍中文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牡丹江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範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黑政办发〔2006〕24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黑老办联发〔2008〕1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居家养老、疾病护理、精神文化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需求日益增多 。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誌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保持家庭关係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成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採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统筹兼顾,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託、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建立公开、平等、规範的养老服务业準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构建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制度,为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重点办好示範性、视窗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国有养老机构的示範作用,以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照料中心、失智老人护理中心和介助老人康复中心为示範基地,争取到2015年市社会福利院床位发展到2000张,各县(市)区在利用现有福利设施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残疾人养护、託管和康复服务等项目,改扩建一所200张床位以上,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具有示範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带动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协调、规範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农村敬老院要继续进行整合改造,逐步改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为“五保”老年人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助养、託管、娱乐和保健等服务 。(二)大力发展社会老年服务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日间照料站等 。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养老需求的提高,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 。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採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 。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整合医疗机构资源,积极兴办老年关怀医院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的社区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推动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合力 。按照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实体服务、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在全市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路 。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社区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谘询、康复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向社区、村(屯)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开展以保障“三无”、低保、高龄病残和独居空巢等老年人为重点,以服务社区所有老年人为目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 。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靠必要的政策倾斜,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引导相关医疗机构发展专门向老年人服务的老年护理院和老年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卫生护理机构 。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託,积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家庭服务业务 。三、政策扶持,营造养老服务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 。市、县(市)区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养老服务工作专项资金 。在继续安排好国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助、贷款贴息和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补贴等 。(二)优先审批养老服务项目 。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给予优先审批 。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三)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採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有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国土资源、民政等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可参照享受国办养老机构的减免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四)採取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 。民政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主体实行民营 。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3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如下补贴政策: 按标準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建设补贴 。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给予50元的运营补贴(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準予以安排 。各级慈善机构每年应安排部分资金,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对政府重点保障的服务对象和特殊困难老人,按照特殊人群优先,独居、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对居住且户籍在本市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独居和空巢老人,政府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老人每天提供1-2小时无偿服务 。对居住且户籍在本市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且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及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仍很困难的的空巢和独居老人,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或通过志愿者为其提供公益服务 。对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各类老年人,可自费购买所需服务 。(五)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 。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 。1.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準计费;安装和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网际网路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按照居民收费标準执行;按成本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煤气增容费、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 。2.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徵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徵营业税 。3.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照顾 。4.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六)最佳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定规划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範围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範围后,其休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其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 。(八)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谘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 。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契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强领导,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成立牡丹江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民政、老龄、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税、地税、文化、体育、公安、消防、司法、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环境保护、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席议事制度,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委主任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科学谋划牡丹江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与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牡丹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养老服务项目列为市政府民生重点工程 。(三)成立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建立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福利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发挥指导中心的桥樑、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所需办公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全面开发与套用信息化系统 。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入手,逐步在全市推广套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多个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套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