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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铺基本情况
地址: 。
面积: 。
范围: 。
可用车位信息: 。
可用展示位、广告牌位信息: 。
房产证号: 。
其他信息: 。(上述可使用范围含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或“商铺”)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对应上述全部可使用范围的使用租金 。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
二、商铺用途
1.该商铺用途为: 。
补充说明:作为乙方(乙方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注册的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经营地 。
2.工商登记: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该商铺不可用于工商登记;
2.该商铺可用于工商登记,可用于乙方新注册的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
3.如乙方将该商铺用于工商登记,则在租赁解除或终止时,则乙方应在30日内将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移出;如未能迁出的,乙方应按每月人民币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
2.交房日期为:年月日之前;交房日期与租赁起始期之间为免租期 。
四、租金与押金
1.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 。
租金标准的调整:
1.自年月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元/月/ 季/ 半年/ 年 。
2.自年月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元/月/ 季/ 半年/ 年 。
3.自年月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元/月/ 季/ 半年/ 年 。
2.押金标准:¥元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
3.支付时间:
年月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后依此类推(租金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
4.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
开户行: 。
户名: 。
5.发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租赁,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 。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
五、其他费用
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 。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
2.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
3.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商铺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六、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甲方应将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
《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
如商铺不影响基本使用,则甲方不应拒绝接收商铺,但甲方在接收商铺之后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