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室内装修设计收费标准 公建室内装修设计费取费标准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 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 ,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 , 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 , 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 , 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 , 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 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 , 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 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 ,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 , 规划文本6套 , 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 , 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 , 应支付相应费用 。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 , 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 , 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 , 提交全部成果时 , 结清全部费用 。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城市规模
(万人)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备注
1小城市(20以下)3.5包括县城
2中等城市(20-50)3.0
3大城市(50-100)2.5
4特大城市(100以上)2.0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 , 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 不含乡镇规划 。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 , 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 , 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 , 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 , 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 , 大城市20万元/每个 , 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 , 小城市10万元/每个 。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 方案阶段40% , 成果制作阶段30% 。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 委托单位组织的 , 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 , 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
二、分区规划
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备注
1新区3.0
2旧城区3.5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 , 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 , 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