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摘要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公司与被告二朱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却未要求加盖朱某某所在公司被告一中国某某公司的公章,后产生了纠纷,最终原告在恒略律所骆瑜律师的代理下,追回了工程款,最大程度的保障了自身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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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二以被告一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为:遮阳蓬钢结构、玻璃、窗、雨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合同金额700000元,工程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该工程已于2017年9月验收合格 。
我方认为截至起诉之日,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增补款项、垫付的工程发票税金、管理费等共计十九万余元 。
01
我方诉求
1、 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增补款项九万余元;
2、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发票税金七万余元,管理费两万余元;
3、 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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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告答辩
被告一中国某某公司辩称:
我公司与涉诉工程无任何关系、无任何资金往来,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
被告二朱某某辩称:
第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原告所称的工程增补款项虚高,发票税金以及管理费不应当由被告二承担 。
03
我方提供的证据
1、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存在工程约定的遮阳棚工程;
2、 录音,反映了原告和被告二的对账过程;
3、 原告方的银行客户回单,证明转账的部分款项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04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朱某某向我方应支付的工程增项款数额、开具发票的税金、管理费应由哪方承担的问题 。
关于工程增项的结算数额,法院根据我方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以及增补明细报价认定我方要求被告二支付增项工程款的请求有据可依;关于税金和管理费,法院认为被告二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其向我方支付合同约定的700000元工程款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定实际已付款603490元,扣减的96510元无法律依据,对于我方要求被告二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05
法院判决
被告二朱某某支付原告工程款九万余元;
被告二给付原告税金、管理费九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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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恒略律师提示您
(一) 合同形式一定要完备
一份合同要具备开头、正文、签署三部分,另外还要附上对方的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该案中正是由于签署部分被告一没有盖章,导致不能追究其责任,但好在有被告二的签字,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才能有惊无险地追讨回来 。
(二) 合同正文内容要清楚、公平、不能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严重隐患 。
【装修工程报价表没按合同要求,双方没签字有法律效力吗】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要与合同经办人、对方等多方进行沟通、参照示范合同文本、寻找法律依据,不要遗漏任何类似于本案中的“发票税金、管理费”等重要内容,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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