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湘乡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2014年)及《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门(简称房屋徵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 。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事务所作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徵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 。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徵收部门做好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实行徵收补偿资金专帐管理制度 。徵收补偿资金应专户专用,严禁拆借、挪用 。在作出房屋徵收决定前,徵收补偿费用应足额缴存至监管专户 。第五条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产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参照《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徵收範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设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徵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徵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七条徵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徵收部门与被徵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準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房屋徵收部门委託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採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徵收人1次搬迁费;採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徵收人2次搬迁费 。第八条被徵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徵收部门与被徵收人参照《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準(试行)》(潭房字〔2013〕44号)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房屋徵收部门委託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因被徵收人原因无法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市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房屋徵收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二)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修价值 。第九条徵收生产、经营性用房且正常合法生产、经营,造成被徵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徵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期限,按3个月计算确定 。被徵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徵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条徵收住宅的,採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徵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徵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徵收部门应当与被徵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建设、搬迁日期约定过渡期限 。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徵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十一条徵收个人住宅,被徵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徵收补偿协定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徵收人不超过10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奖励标準在各项目的房屋徵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定并在协定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根据搬迁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给予被徵收人奖励 。奖励标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的奖励方案在各项目的房屋徵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徵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一)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定的;(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定,但未按协定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十二条徵收区域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在徵收签约期限内解除租赁关係,并完成搬迁腾退直管公房的,原产权人按其範围内直管公房住宅评估单位面积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标準给予承租人补助,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不予补助 。徵收中对单位自管产住宅承租人的补助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範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徵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準,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 。但对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在房屋徵收範围确定后,被徵收人对被徵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第十四条奖励和补助计算面积基数按徵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严格规範徵收费用的计提和管理 。徵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计费、奖励基金、评估费用及拆除费用等计入项目徵收成本,专项用于房屋徵收,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的徵收工作经费按合法建筑面积260元/㎡计提,其中10%为房屋徵收部门徵收工作经费,90%为房屋徵收实施单位徵收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征拆机构开展征拆工作的人员经费、办公费用、业务经费、加班补助、奖励、综合协调等开支 。不可预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50元/㎡计提,专项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複议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开支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湘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办法(试行)》(湘政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徵收决定公告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