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四 )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 。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 。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

装修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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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
3、关于起算时间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 。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 。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
【我们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 。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
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