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务实高效、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部门安全监管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和《淄博市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淄安委发〔2016〕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工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落实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原则 。(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三)谁负责批准合法,谁负责打击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综合监管责任、主体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业务监管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下列部门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电力、民爆、军工企业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三)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及煤炭加工企业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四)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对经竣工验收合格投产的,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包括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五)公用事业部门对燃气和热力行业(包括燃气、热力、蒸汽、高温水管网)负有主体监管责任 。第七条 下列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市直管企业(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以及其它工业企业(含人工煤制气企业,不含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四)、(五)款,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二)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电力、民爆、军工企业除外)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三)粮食部门对粮食储存和麵粉生产企业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第八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管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作业除外)的考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準化工作;依法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和菸草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内及厂区至长输门站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锅炉(非承压锅炉)等用能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範围核心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环保设施和节能设施改造项目)、设备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採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机场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和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託运人、承运人、专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档案、证件进行审查 。负责依法牵头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且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行为 。(九)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含承压锅炉、工业企业压力管道、气瓶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十)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档案、证件等进行程式性审查 。(十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职责範围内的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十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经营和使用天然气、人工煤制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气、蒸汽、高温水和其它燃气,以及相关输送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三)气象部门负责企业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的部门应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企业没有主体监管职能部门的,其组织、协调职能由行业监管部门承担 。业务监管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监管,自觉服从主体监管或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十条 负有主体监管职责、行业监管职责和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均应按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体监管、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安全监管实行实名制 。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将工业企业按综合监管、主体监管、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单位,建立监管台账,实行一部门一册、一区(县)一册 。第十三条 负有主体监管、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和职责不清的问题,确保全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