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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2013年12月9日,一条题为《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视频网帖,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经采访人员求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官方证实,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新兵被打事件确实存在,市里已成立调查组,将严肃查清事实,严厉处理有关责任人 。2014年1月3日,内蒙古乌海市乌达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得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8名打人者被依法判刑,16名责任人被依纪追责 。
基本介绍中文名: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
时间:2013年12月9日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结果:8名打人者被依法刑拘
视频网贴2013年12月9日,一条题为《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视频网帖,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这条时长为15分55秒的视频显示,8名老兵对5名身着浅绿色短袖制服、佩戴红色肩章、着绿色制服裤装的新兵大打出手 。画面中,起初5名新兵立正姿势排列在一面墙下,8名老兵围在他们面前 。紧接着,1名全身着迷彩装的老兵将1名新兵拳打脚踢揪出来踹到一个墙角里猛打;另几名老兵对其他新兵猛扇耳光 。随后的视频显示,老兵喝令5名新兵重新站好伫列,然后轮番上阵,飞起脚来踹向一个个新兵的腹部,踹倒之后再向新兵身上、头部猛踢 。他们多次喝令被打倒的新兵重新站好伫列,然后一次次施以更加疯狂的拳脚、耳光 。而被打的5名新兵,儘管鼻口出血或被踹倒,但很快爬起来,一次次被喝令“归队”、“立正”,任由8名老兵暴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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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价网友们对视频中的施暴场面表示强烈震惊和愤慨 。网友“风”说:“是谁在支持老兵打人,管理为什幺有这幺严重的缺失?”网友“笑笑生”留言说:“看着心疼,都是父母生的,是什幺把你们变成这样?”更多的网友表示,这样事情发生在部队,骇人听闻,希望有关部门儘快介入调查,惩处打人者及其部队负责人 。官方回应内蒙古乌海市消防支队宣教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刚获知网上有这段视频 。有关部门已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具体调查结果没有出来 。根据视频来看,视频中的人他都不认识,也不好判断是不是乌海发生的事情,是哪年发生的事情 。(请正视问题)“但有一点我可以肯定,如果查出是我们部队的事情,我们肯定根据部队有关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他介绍,部队早就明文规定不允许老兵欺负新兵 。“别说是打了,骂都不允许 。”而且各消防中队都设有举报电话,相关人员可以直接举报到中队干部,也能直接举报到相关部门领导手机上 。他表示,如果视频内容查清,将及时与媒体沟通 。情况通报2013年12月9日19点26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消防支队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情况通报”,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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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2013年12月9日上午10时,乌海市消防支队接到市公安局舆情监控部门的通知,发现腾讯视频出现题目为《乌海市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的相关视频,支队迅速调取视频对情况进行核实 。经查,该视频反映的地点确为乌海市消防支队乌达区二中队,当事人确为该中队士兵 。经初步了解和调查,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6月份 。该事件的发生,性质十分恶劣,影响十分恶劣,暴露出我们在部队管理中的严重问题,我们深感震惊、痛心和自责,在此向社会各界和被殴打士兵表示深深地歉意 。支队已组成工作组正在对该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待调查了解清楚之后,将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已经离开部队尚在服役的当事人除依据部队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外,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乌海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新华社采访人员证实,视频中乌达区消防二中队新兵被打事件确实存在,市里已成立调查组,将严肃查清事实,严厉处理有关责任人 。引发关注2013年12月10日,据大公网报导,这种欺负新兵的“传统”陋习,在内地各省及台湾、美国、俄罗斯军营都曾发生 。有媒体指出,在内地新兵必须无条件尊重与服从老兵,甚至还要为老兵洗衣、买饭,如新兵对老兵不敬则会招来轻则责备羞辱,重则暴力相加的对待 。香港媒体《明报》报导,这种“打新兵”陋习已成为军中传统,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二线部队尤甚,新兵入伍后通常要以买烟买酒的方式讨好老兵;如果不幸被打通常不能反抗,其中愈嚣张者被打的次数愈多愈重 。而当被打新兵成为老兵后,他们也会继续将此法用在后来的新兵身上 。军官对此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虽不支持,也无法禁止 。报导称,一般被打者都会哑忍,而此前,有瀋阳空军入伍新兵张晓明被暴打后患上精神病,其母屡次上访至今无果 。另外,在台湾、美国等军营中,类似的打人事件也常有发生 。2013年12月13日,FT中文网刊登《媒体札记:群殴新兵》 。2013年12月16日,俄罗斯之声刊登《“老兵打新兵”震惊中国网友》 。严肃处理2014年1月3日,新华社采访人员从公安部了解到:网路曝光的内蒙古乌海市乌达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已得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8名打人者被依法刑拘,16名责任人被依纪追责 。为深刻吸取教训,公安部已部署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集中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狠抓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落实,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决整肃队伍管理中的不良风气,坚决维护公安现役部队的良好形象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6月27日17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巿乌达区消防二中队,2011年12月入伍的新兵谢某某、张甲、张乙、孙某、韩某某、白某某等6人在五班,杨某甲进来说六人在一起骂老兵,遂用武装腰带逐个抽打新兵 。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杨某等人说:几个新兵说老兵坏话 。李某某遂找到王某,责骂王某:你带的什幺兵?你带出来的兵在背后骂老兵 。王某将新兵谢某某、张甲、张乙、韩某某、白某某叫到餐厅,用墩布把子进行殴打 。当日21时许,身为老兵的被告人王某、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乙、李某某、苟某某、杨某、丁某某等8人又将五名被害人叫到二班的空屋内,命令五名新兵站成一排后,对五人进行侮骂、殴打,其中被告人王某採用扇耳光、拳打脚踢以及用木棒打等手段,被告人杨某甲用採用拳打脚踢、用皮带抽等手段殴打,被告人潘某某採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被告人杨某乙用採用拳打脚踢、扇耳光、并抓着被害人的头部撞墙等手段殴打,其他被告人均採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五名被害人,持续20余分钟后才停止 。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把消防中队的照相机(有摄像功能)拿来放到屋内的桌子上,对殴打现场进行拍摄,后又把照相机移到南侧的窗台上,从另一个角度对现场进行拍摄 。八被告人殴打新兵的行为造成被打新兵身体受到伤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2013年底,这段殴打新兵的视频被上传至网际网路,引起境内外大量网民的点击,点击量超过1300余万,相继被国内50余家网站转载 。另查明,杨某甲、潘某某、杨某均为下士警衔,职务均为班长,王某为上等兵警衔,临时负责通讯班工作,李某某为中士警衔,杨某乙、丁某某、苟某某为上等兵警衔;谢某某、韩某某、白某某、张乙、张甲均为列兵警衔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甲、潘某某、杨某身为班长伙同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苟某某、丁某某在公安武警服役期间,滥用职权,对部属殴打、体罚,情节恶劣,并致五名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际网路,并在网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败坏了公安武装警察部队的声誉,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部属罪 。被告人杨某甲、王某在将新兵集合到二班之前,就分别殴打过五名被害人,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潘某某、杨某乙、李某某、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被告人杨某、丁某某参与犯罪程度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甲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某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乙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苟某某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以“其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以“原审法院量刑较重”;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以“原审法院量刑较重”;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以“我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苟某某以“我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抗诉人王某、杨某甲、潘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身为班长伙同抗诉人杨某乙、苟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在公安武警服役期间,滥用职权,对部属殴打、体罚,情节恶劣,并致五名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际网路,并在网上大量传播,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败坏了公安武装警察部队的声誉,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部属罪 。抗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抗诉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法院量刑较重”;抗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法院量刑较重”;抗诉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提“我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抗诉人苟某某所提“我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的抗诉理由 。经查,所提的抗诉理由与本案现有的证据及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所做的判决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