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装饰装修验收规范 最新装饰与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九 )


1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
3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4 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
5 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6 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7 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 。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
3.0.7 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
3.0.8 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 。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 。对于重要且易于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 。
本条在计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 。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
3.0.9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 。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 。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 。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表3.0.9适用于计数抽样的检验批,对计量-计数混合抽样的检验批可参考使用 。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 。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 。
3.0.10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 α ,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α=1%~5%;β=5%~10% 。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