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宋真宗咸平之治执行过哪些政治举措?( 二 )


谨慎用法
宋真宗本人很厌恶严刑峻法,主讲谨慎用刑 。又下诏废除了断截手足、钩背烙身等刑罚,禁止使用法外刑法,也严厉批评军中对逃兵施以的烙伤手腕、敲碎胫骨等做法 。同时对私铸铜钱、私造管制武器等重罪都减轻处罚 。
对待嫌疑犯上,宋真宗不允许使用酷刑、搞刑讯逼供 。在景德四年(1007年),有个叫潘义方县尉对嫌疑犯朱凝严刑拷打,并用牛皮套头,勒令招供 。朱凝受不住作了假证,后来经查明,宋真宗撤了潘义方的职,并向全国通报此事,严令不许严刑逼供 。
同时在京设立纠察刑狱司,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负责对各种刑事审判、刑罚、监狱进行监察 。凡是判处徒刑之上的罪都必须要向此机构通报,这个机构有查询复审的权利 。如果初审官员处理不当,此机构有权向朝廷提出,并对该官员提出弹劾 。如电视剧《包青天》那种审理案件方式在宋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
真宗经常跑去主持各种审决在押囚犯,特别是几乎每年夏天都搞一次“虑囚”,处理一些长期关押的囚犯,免得他们在监狱待时间过长受苦 。另外他的亲自下问审理一些重大贪腐案件,如齐化基案、孙朴案等 。
官员改制
宋真宗时,定“州县三课”法,“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身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宋初,内外官任满一年,为一考,三考为一任 。特别对法司之官,既有明确的转官年限,也有严格的考课与回避制度 。
宋代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保举,按规定,不得保举曾犯有贪污罪的官员转正 。宋朝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提前转正或越级提拔,但曾犯有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 。又规定,凡重要职务和接触钱财的职务,一律不允许曾犯贪污罪者担任 。宋朝官员通常定期定级,但曾犯贪污罪的官员升迁则举步维艰 。
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 。这使得上司很注意防范下属犯贪污罪,荐举者很关心被荐举者的德行,这就使官员贪污受到牵制 。宋代吏部设有官员档案,凡犯贪污罪者都记录在案 。宋代还规定,这些犯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贪污罪,并规定,此类官员不得随意更改姓名 。
“德治”就是以道德教育,启迪官吏的道德良知,使之不去越轨,但它必须与“法治”相结合:以法律约束,令其奉公守法,不敢贪污 。为达到《文武七条》之“奉公”(廉洁奉公)宗旨,真宗倡廉工作的一大重点是加强监察官员自身的廉政建设 。宋朝对具有纪委职责的监察官员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监察官违反出巡制度都要遭受处罚 。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九月,真宗“诏诸路官吏蠹政害民,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不举察者坐之” 。
对于失察的监察官,真宗实行严厉的处罚 。王曙为河北转运使,“坐部吏受赇,降知寿州” 。张观任解州通判,因“盐池吏以赃败,坐失举劾”,被降监河中府税;河北路走马承受使臣悉代之,“坐不察边肃贪纵故也” 。因为这些廉政举措,1009年的北宋,可谓政治清明,这更加速了宋王朝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丰收 。
制式改革
岁末年节时,皇帝赐臣僚宴饮,既是增进君臣关系的需要,又是播撒皇恩的大好时机 。历朝皇帝都有此举措,宋真宗也不例外 。他即位不久,就“赐近臣岁节宴于宰相吕端第,自是遂以为例 。”另外,有资格参加节序赐宴官员的范围较前期大为扩大,如1009年二月,“旧制,节序赐宴,惟皇族、近列、诸帅、内职 。三月甲子,始诏自今上巳、重阳,三司副使、判官及馆职事官并别置会 。其后,知杂御史、三院御史、法官、开封府判官亦预焉” 。即从原来的内朝高官扩大到外朝一般官员 。同时,节日时还馈送朝臣节物,并客省赍签赐羊、酒、米、面;立春赐春盘 。寒食神(食炎)、饧粥 。端午粽子,伏日蜜沙冰,重阳糕,并有酒 。三伏日,又五日一赐冰 。享受馈送节物的官职之广,几乎包括文武百官;节日之多,几乎全部囊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