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婚后装修怎么算 婚前的房子婚后装修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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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朋、韩梅梅2007年相识 。2010年,张朋朋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套价值110万的商品房,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张朋朋一人 。2011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 。2012年2月,韩梅梅用个人婚前财产为此房进行装修,前后共花费18万多元 。同年6月,两人正式入住 。
婚后,因为种种原因,两人相处得一直不是很融洽 。2015年7月张朋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是否离婚、分割财产等问题上双方没有分歧 。只是在装修款的问题上两人存在分歧,韩梅梅要求张朋朋返还自己花费的18万元装修款 。而张朋朋则不同意返还,他认为韩梅梅当初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才自愿对房子进行装修,从某种程度上讲这18万元出资应认为是韩梅梅为特定目的的赠与性质,而这目的就是两人的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3年多,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韩梅梅不能再要求返还装修款 。
面对张朋朋咄咄逼人的架势,韩梅梅无言以对,她只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出资装修的相关单据,证明18万元装修款完全由自己用婚前财产支付 。此后,只好等待法院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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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潍坊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韩梅梅有证据证明婚后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离婚时,对于该装修费用,张朋朋失去了继续占有的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但是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年,装修有一定的折旧,因此在返还数额上应酌情降低 。2015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张朋朋与被告韩梅梅离婚,张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及装修补偿费13万元 。
景山说法:
本案装修款应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这一问题上,张朋朋的抗辩理由听上去很有道理 。的确,韩梅梅明明知道房子是张朋朋的,自己却要出资装修,张朋朋认为韩梅梅的出资装修行为是一种赠与,而这种赠与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了那么长时间,那么张朋朋的赠与行为就早已完成,并达到了其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朋朋自然不能再要求偿还装修款 。
其实张朋朋搞错了这一事件的性质,从法律角度讲,韩梅梅出资装修,因为她是以结婚后使用该房屋为目的,这个房子因为韩梅梅的装修行为而增加了经济价值,而张朋朋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已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 。但双方离婚后,张朋朋就丧失了取得该项利益的法律依据,而且与韩梅梅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因此韩梅梅有权依法要求张朋朋返还他装修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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