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冷漠罪:看见火灾不扑救竟然也要治罪

如今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 。现今法律,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 。但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 。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 。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 。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 。《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 。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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