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帝王均提倡植树永乐年间盗木十株廷杖四十( 二 )


明代提出,除大内御园广植树木外,凡沿河开阔地带,道路两侧,空旷地段,均可普遍植树,“视土气(质)而选树种,或疏或密,疏者丈余一植,密者三五步一植,树种可杂混,因地而宜,不可一统,以成林为宜 。”
清代编纂的《永定河志》记载:乾隆时期曾规定河兵每人每年要种柳100棵,树苗的规格是“长八尺,径三寸”,要求栽植标准是“惊蛰后地气通,于附堤内外十丈柳隙,刨坑深三尺栽种 。”栽后要保浇保活,“不时灌溉,至夏秋之交,点成活树木以七成为率,岁终报部议” 。乾隆皇帝还总结出植柳的经验,写成一首五言诗:“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 。内则根盘结,御浪堤弗败,外惟徒饰观,水至堤仍坏 。此理本易晓,倒置尚有在 。而况其精微,莫解亦奚怪,经过命补植,缓急或少赖 。治标兹小助,探源斯岂逮 。”碑文至今仍立在永定河金门闸东侧,给后人植树予以启示 。为发动永定河沿岸村庄的人们广泛植树,清代还制定了若干奖励办法,其中有“植木以户为计,凡五十株以上者奖,百株另奖,千株重奖,无一食言 。”
为提高树木成活率,乾隆时期还将松柏栽植的时间由春天改为冬天,下雪后,将树根周围以雪培之 。此外还鼓励官员广植树木,曾制定“立捐栽议叙之法”的奖励制度 。
咸丰十年(1860年),长河沿岸树木被“英法联军”焚毁,光绪十二年(1886年),慈禧乘龙船途经长河时见到破败之景,即命醇亲王治理长河两岸,并要求从西直门外倚虹堂起,到颐和园南面绣漪桥正南泄水闸止,每隔两丈(约6.6米)种植两棵水杨,水杨之间夹种一株山桃 。从昆明湖西堤南段到玉泉山静明园东宫门外,每隔两丈栽植两株垂柳,垂柳之间夹种一株山桃 。
历代均有严惩盗损林木措施
永乐年间盗木十株“廷杖四十”
元代大都城外有宽阔的护城河,河畔植有大量林木 。大德年间因看护不周,致十余株树木被伐,“成宗闻之,顿感不悦,令速查上奏 。”“不日,刑部将盗木者绳之,以法而办 。”
明代为防止蒙古残余势力南侵,在长城内外广植树木,辅以防御作用,但有人私自砍伐树木,以为柴薪 。永乐年间居庸关附近村民盗伐林木十余株,被查后,“廷杖四十,课以罚金” 。嘉靖年间有工部官员虚报种树数量,骗取植树款项,嘉靖皇帝“勃然而怒,斥其大胆妄为,随革官职,永不任用,令加罚金 。”崇祯五年(1632年)春,皇陵(十三陵)植树千余株,但一个月后许多树木枯死,崇祯皇帝命人彻查 。原来是上林苑林衡署(负责皇家果树花木种植机构)官员在采购树苗时,以次充好,购进的是劣质树苗 。责任官员遂被革职查办 。
清代林业法律中对园陵树木的保护有严格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用鞭笞或竹板打)一百,徒三年 。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 。若计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雍正继位时要求严格保护山林:“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歹徒之窃盗 。”“有违者必处治,无论官民 。”
在植树成活率及养护管理方面,清代也有明确规定 。康熙时曾规定:栽种仪树(陵园内树木),原定委官监种,限以三年 。限内干枯者,监种官自行补足,限外者,由部复给钱粮补种 。乾隆、嘉庆年间进一步修订,改为“仪、行树(道路树木)株,三年限外,仪树每千株回干(枯死)不及十株者,免议,十株以上,降一级留任;行树每千株回干不及五株者,免议,五株以上,相关官员罚俸六月,二十株以上,罚俸一年,三十株以上,降一级留用 。其仪树每千株回干至一百株以上,行树每千株回干至五十株以上,主管官员降一级调用,并将主管大臣罚俸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