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减免+补贴 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 二 )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受理单位:重庆海关、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0、67957808
7.政策要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8.政策要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9.政策要点:(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10.政策要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政策时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11.政策要点: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67957808
二、财政补贴政策
1.政策要点: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至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