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校车驾驶人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情形


上海校车驾驶人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情形

文章插图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 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 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 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 , 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 , 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
【上海校车驾驶人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情形】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 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