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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李光林给对方解释,希望他们能将烟拿回去,要不然自己寄过去也行,可对方并不理,也不再来重庆 。“作为检察官,没有这包烟,我照样会全力为死者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回到单位,按照相关纪律,李光林立即将烟上交给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 。“可不能让老百姓遭受损失 。”李光林将这事记在了心上 。
有了李光林的联系方式后,苏吉一家便经常找他,诉说烦恼,时常会流露出悲伤和焦虑,甚至灰心的情绪 。
有时,他们会告诉李光林,担心案件会不会得到公正的判决 。有时还会质疑李光林,到底有没有在尽力办案 。
“案子有没有送到法院?”“坏人会被怎么判?”“是不是没人为我们主持公道了?”……
每一次,李光林都耐心给他们解释,告知案情相关进展,并鼓励他们要振作起来 。“国家会保障每一个公民,所以要有信心去争取应有的权利,而不是灰心,沮丧,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情绪 。”
庭审现场控制关键证人,坏人得到惩罚
2017年8月,案件到了开庭的日子 。苏吉一家早早地就来到重庆,旁听庭审 。对于他们一家来说,是否能为儿子讨回公道就在这一天 。
在法庭上,龙某和死者苏泰是否曾经有过矛盾成为量刑的关键 。如果能证实确有过节,那么龙某涉嫌的故意杀人案就可能得到更为严重的判决 。有趣的是,被告人龙某当庭告知有一名知情人员在现场旁听,审判长当即要求该证人退出法庭而暂停审理 。
根据相关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那这名知情人员该怎么处理,一时让大家陷入困境 。这名证人旁听了法庭询问的过程,明显违反了规定 。
这名证人的证言非常关键!
在休庭环节,有人认为证人因为旁边审理而丧失了出庭作证的资格 。作为公诉人,李光林认为,根据刑诉法理论,证人不得旁听审判,只是为了保证其证言的中立性而已 。而实践中,证人在出庭前被其他信息影响的情况比比皆是 。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那么这个证人的证言具有证据资格,即使旁听庭审影响了客观性,这个只是证明力的问题,是否对其证言采信还需要通过交叉询问予以验证 。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证人出庭必须提请五天,当天发现的证人能否在庭审中出现,在当时并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在庭审时,李光林解释,因为中途休庭时才得知这个情况,所以现在才申请 。
李光林认为,虽说法律原则规定应当5日之前通知证人,但是它主要目的是保证控辩审及证人有必要的准备时间,既然证人已经准备好了,公诉人也准备好了,那么公诉人同意该证人出庭,这也是符合诉讼法原理的规定 。最终,审判长同意这名知情人员作为证人出庭 。
2017年底,苏吉收到判决书,龙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儿子的遇害总算有了说法,压在老两口心中的大石总算松动一些 。
判决结束,案子并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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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民、李光林向苏吉夫妇拉家常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两位老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告人龙某根本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李光林向领导汇报同意后,便将该案作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至五分院的控告申诉部门 。
为了完善相关手续,也避免让老两口来回奔波 。李光林和控申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刘珂通过微信、邮件等,将申报材料的模板发给苏吉的女儿,让她去指导父母完善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