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章插图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请求,强化防控常态化,进一步做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沛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抗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建议》(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建议》(国办发〔2019〕44号)《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等文件规定和请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主意(征求建议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nsxmjfj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郑州市农业路27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邮编:450002) 。信封上注明“有奖举报暂行主意征求建议”字样 。建议反馈截止光阴为2020年7月15日 。
附件1: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主意(征求建议稿)
附件2: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主意(征求建议稿)修改建议表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主意
(征求建议稿)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沛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抗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暂行主意 。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和违抗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景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赠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主意 。
二、奖励条件范围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明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缘故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和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躲藏检疫、不加施牲畜耳标、不落实防疫检疫制度等违法行为;
6.调运承运人使用未备案或备案过期车辆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卸载后未按照请求对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清洗消毒的;
7.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8.屠宰企业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自检或者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9.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10.故意抛弃死猪并创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11.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2.其他引发疫情或违抗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
(二)举报要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省农业农村厅举报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举报电话为:0371-65918626 65778910 56926136
举报内容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对核查发明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赠予奖励 。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切,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