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飙马”撞伤路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导读:近几年,“官二代”、“富二代”都喜欢飙车于闹市,其实古时候的的公子哥儿也有这种“习惯”,只不过当时没有名车,有的也只是四条腿的宝马 。公子哥们在众目睽睽之下,策马奔腾,绝尘而过,从不担心路人安危!
但是,纵马闹市,拉风是拉风,对公众安全却构成严重威胁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就画了一个快马撞人的场景:在河边的一条道路上,有两个人纵马驰骋,一名挑担的农民(也可能是小商贩)被撞翻在地,担子倾倒在路边,但骑马的两人并无停下来的意思,继续疾驰而去 。这场“马祸”发生在行人稀疏的郊外,要是在热闹的街市上“飙马”,就不知要撞翻多少人了 。
宋朝的交通肇事如何处罚?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虽出自清代宫廷画师手笔,却假托宋朝背景,宣称画的是宋朝市井风情 。那么在宋朝,驰马伤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 。《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 。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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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 。”
宋政府的这一法条,需要解释一下 。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之意,而是指“疾跑” 。“走车马”即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
“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需快马加鞭,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误 。
“人众”,按唐宋法律的解释,“众谓三人以上”,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
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同“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 。就如今天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对驾驶员扣分 。
因“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怎么处罚?
如果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则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进行处罚 。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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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相应地“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
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快马加鞭 。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以“过失伤害罪”论处 。宋朝法律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而且允许赎刑 。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相当于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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