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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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三节 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第四节 法系
第一节 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一、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含义 内容和形式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 。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 。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结构和组织 。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 “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从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 法律规范是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有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核心: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 法律规范又成了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组成】---->法律体系)“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式,是表现形式,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 就成文法来说,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二、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方面,内容决定和支配形式法的内容发展变化了法的形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相应地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也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即‘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 另一方面,形式相对的独立于内容,也会反作用于法的内容,制约,影响着法的内容的发展 因此,在研究本国法律形式时,应注意法的形式的最优方案,即选择最能促进法律发展的形式 同时应该注意,法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可能呈现复杂性 同一种法的内容可能有多种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形式而同一种法的形式也可能表现多种法的内容 。(M:N关系)法总是在发展变化着的,在这种发展变化中,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新旧交错的现象(时间不统一)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的结构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四)权力的概念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1. 根据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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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与义务: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宪法》规定 。普通权利与义务:普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法》规定 。
2. 根据对人的效力和范围
一般权利与义务:亦称“对世权利”,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如财产权、安全权、自由权、财产权 。特殊权利与义务: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 。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借贷关系中的债券和债务、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3. 根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与义务:“原有权利”,直接由法律赋予,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 。法律直接规定的设定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 。第二性权利与义务:”补救权利“,是原有权利受到伤害时候的权利,如诉讼权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该负载的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
4. 根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如选举权 。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 。接收权利和积极义务: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如被选举权 。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