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就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古代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早在几千年前的五帝时代,就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 。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 。大禹治水时,舜帝同时派益为“虞” 。现在看来,“虞”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所以益是世界上第一位生态保护官员 。
后来,在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 。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 。他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 。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目编制 。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其职责也很明确 。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 。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由“迹人”设立界限、禁令,派人守护 。凡田猎者都必须听从“迹人”的命令 。规定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 。
那时,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也有了雏形 。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说:“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 。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违者受到的惩罚很严厉 。春秋时,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禁和开放 。《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 。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可见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处罚更是残酷 。《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当时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 。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等等 。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为后来各个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基础 。
汉代颁布最早的保护鸟类法令
到了秦汉时期,法令不断完善,对于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秦代虽然不像周代那样设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但是也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而秦代又以“严刑峻法”著称,让保护作用更具刚性 。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虽然主要讲的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规定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 。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 。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 。《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体现了法律易于执行的特点 。因此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
【古代就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古代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在汉代,山林池泽等国家自然资源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平时严禁随意采伐,只有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才由皇帝下令开禁,以使百姓获得救灾活命的物资 。所以汉代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得非常好 。汉代还有专门的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法令 。据《汉书·宣帝纪》载,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 。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 。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 。具为令 。’”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 。因此也可以说,这条法令是我国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 。由于汉政府保护得当,到了第二年春,大批鸟类又一次云集都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