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解密:日本在甲午海战中粗暴践踏国际法( 二 )


根据《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如果该船的船主、租船人或船长并不知道战争爆发,或者虽然知道战争爆发,但船长没有机会卸下旅客,则不被认为从事“非中立役务”,交战国不得拿捕或攻击该船,可允许其返回出发港 。
“高升”轮出发之前与中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注明:“如中日之间发生战争,双方一致完全同意该船立即驶往上海,并在上海终止合同 。”当日方临检“高升”轮时,船长转达了船上中国官兵“拒绝‘高升’轮当俘虏,坚持退回大沽口”的要求,并表示:“高升”轮出发时两国并未宣战,尚在和平时期,而且在航行过程中也无法获知日本不宣而战,日方应该同意该船回到原出发的港口 。但是,日军却完全无视这一合乎国际公法的正当合理要求,反而蛮横地命令“高升”轮船长舍弃船体,“高升”轮还未来得及回答,即遭攻击 。
“高升”轮被日本军舰击沉的消息传出后,清政府总理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二十五日,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商船‘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 。”消息传到英国,英国舆论哗然,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 。英国驻华公使在得知消息后,致电英外交大臣,认为日本在中日双方仍就划区占领问题进行谈判期间,公然击沉“高升”轮,其行为是非法和无耻的 。英国驻日公使也向日本外务省提出了严重抗议 。
英国远东舰队司令海军中将斐利曼特得知此消息后,一方面致信日本联合舰队司令责问:“‘浪速’舰的行为是否奉司令官之命,还是征得司令官之同意?”一面去电责问日本海军省:“中日倘有战争之事,则当预先照会各国,然后各国按照万国公法,不使轮船载中国兵马,今日本并无照会英国,则英国之‘高升’轮船自应载运中国兵马,并无一毫背理之处 。日兵无端燃炮轰击,以至全船覆没,船中司事均遭惨毙,是何理耶?明明见有英国旗号,而肆无忌惮一至如此!将于中国为难耶?抑于英国为难耶?请明以告我 。”
与此同时,斐利曼特致电海军部并建议:“我方应要求立即罢免并拘捕‘浪速’号舰长和那些在两国政府谈判期间指挥军舰卷入事件的高级官员,若不遵从,我应被授权实行报复 。最重要的是,应当做些事情以弥补大英旗帜所遭受的侮辱 。考虑到此种野蛮屠杀,还应督促交战国在战争中信守人道 。”
此外,击沉“高升”轮事件发生在丰岛西南方向,位于朝鲜岛屿蔚岛以南约1海里,即使按照当时国际通行的3海里领海制度,此海域也属于朝鲜领海 。日本在朝鲜的领海范围内临检、攻击英国商船,既是对朝鲜主权的侵犯,也是一种破坏中立的行为 。
惨无人道——射杀虐待战俘
按照国际法,在战争进行过程中,交战国的军队应遵守相关的战争法规,尽可能保护战争受难者,如失去战斗力的伤者病者和海战中的落水人员等 。例如:1864年在日内瓦订立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第6条规定:“伤病的军人应该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 。”该公约批准后不久,一般均承认有将其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必要 。1866年在瑞士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曾草拟了一个包括15条规则的国际公约,拟将上述1864年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海战,虽然该公约未获批准,但作为1864年公约的签字国,日本方面应该明白上述规定作为习惯法可适用于海战 。可以说,19世纪,俘获国对战俘给予一定的人道待遇已得到普遍承认 。但日本军队在甲午海战中的诸多行为,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相去甚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