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发生大火灾官员为何要引咎辞职

有友人问我:假如宋朝发生大火灾 , 致数十人死亡 , 政府会如何处理?我回答说:拿相关官员问责是少不了的 。今人念兹在兹的问责制、引咎辞职制 , 其实并不是西方舶来品 , 也不是新鲜事物 , 中国古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制度 。在宋代 , 如果发生大的灾害 , 如火患、洪涝、干旱等等 , 朝廷事后通常都要对政府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责任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 , 比如因为渎职而引发火灾者、灾害发生后救灾不力者;二是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长官;三是对事故负有政治责任的政府首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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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建筑物多为竹木结构 , 极易着火 , 所以宋政府对于火政尤为重视 , 不但在京城与各州设立专业的消防队 , 而且订立了很严密的火灾问责制 。制订于南宋的法律条文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即规定:“诸在州失火 , 都监即时救扑 , 通判监督 , 违者各杖八十 。虽即救扑、监督 , 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 , 都监、通判杖六十 , 仍奏裁 。三百间以上 , 知州准此 。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 , 依州都监法 。”这一法条我们需要先来解释一下 , 意思是说:州城失火 , 都监是救火的直接责任人 , 通判为监督人 , 二人必须立即组织消防员扑灭火患 , 否则都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大火焚毁官私舍宅200间以上 , 都监与通判即使尽力救火 , 也要处以“杖六十”之刑;如果烧掉房屋300间以上 , 负有领导责任的知州也必须受罚;县城的火灾问责依照州法 , 问责顺序为县丞、县尉、知县 。
有人说了 , 法条是法条 , 实际执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 , 你举几个例子啊?好吧 , 我们就以南宋孝宗朝为例 , 从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 , 衡州、泸州、严州、鄂州、合州、温州与临安府 , 先后发生过火灾 , 结果“逐州守臣自劾 , 并放罢” , 这几个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灾之后上书自我检讨 , 引咎辞职 , 随后他们的职务便被罢免了 。又如淳熙五年(1178) , 兴州有一场大火 , 烧掉了三百余间房屋 , 知州杨绛因“宴饮 , 不亲救扑”而受弹劾 , 被朝廷罢官 。淳熙十二年(1185) , 郴州失火 , 知州赵大人却“不行赈救 , 刻剥百姓” , 很快便有“监司奏劾” , 赵知州当然也被撤了官职 。
再来看北宋的一个例子 。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六月 , 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 , 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 , 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 。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 , 一夕延燔殆尽 。”不久 , 领玉清昭应宫判官的翰林学士宋绶被免去学士职;负责打理昭应宫的内侍亦被停职或降级、处罚金;昭应宫的道士“杖脊者四人 , 决杖者五人”;知宫李知损的处罚更重 , “编管陈州” , 即押送陈州看管 , 因为有御史检举:昭应宫起火之前 , 李知损“与其徒茹荤聚饮宫中” , 轻漫神明 , 违反清规 , 可能因此触犯天怒 , 引来雷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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